區直、中直駐桂各有關單位,各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2024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48號),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2024年調整我區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含2023年12月按規定核定基本養老金并從2024年1月起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以下統稱退休人員)。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定額調整。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0.5元。
(二)掛鉤調整。
掛鉤調整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繳費年限掛鉤。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齡)增加基本養老金,即每滿一年(累計繳費月數換算為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0.8元。
2.基本養老金掛鉤。退休人員按本人2023年12月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34%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適當傾斜調整。
1.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2元。超過7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增長1周歲每人每月增加2元,在此基礎上,對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80周歲以上的年齡區間每增長1周歲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退休人員年齡認定以本人退休或領取基本養老金時認定的出生年、月為準。
2.2023年12月前在我區艱苦邊遠地區(具體名單詳見附件1)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元。
(四)企業退休軍轉干部調整。
企業退休軍轉干部調整后,月應發基本養老金未達到我區2024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不足部分予以補足。
三、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從2024年1月1日起執行。
四、審核辦法
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由發放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調整標準;其他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參照本通知規定的調整辦法和標準進行調整,由所在單位(單位已撤銷的由主管部門)負責審核。
五、資金渠道
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其中,從個人賬戶余額中列支的資金按調整標準乘以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計算,其余資金從統籌基金中列支。不屬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基本養老金的,仍按原資金列支渠道解決。
六、調整要求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直接關系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敏感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市、縣和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認真組織實施。本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務必在2024年7月底前發放到位。各地要通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補助的力度,提高基金支撐能力,確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拖欠。
七、及時報告調整情況
此次調整工作從正式文件印發之日起,實行周調度制度。每周四上午12:00前,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向自治區社保中心報告落實情況,重點報告資金籌集情況和發放落實進度(報告格式見附件2)。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及時進行總結,將調整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并填寫《2024年調整基本養老金情況匯總表》(見附件3),于2024年8月15日前會同各市財政局上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附件:1.廣西艱苦邊遠地區名單
2.2024年調整基本養老金發放工作進展情況表
3.2024年調整基本養老金情況匯總表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