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自治區各部、委、辦、廳、局干部(人事)處,中央駐自治區各機關事業單位: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24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48號)要求,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現就我區2024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2023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職生活費)的退休人員(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
二、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標準
(一)定額調整。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按照養老金水平調整。退休人員按照本人2023年12月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養老金(調整基數以列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為準)。
(三)按照繳費年限調整。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有1年增加0.5元;16年至30年的部分,每有1年增加1元;31年及以上部分,每有1年增加1.5元(繳費年限包括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的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含按有關規定折算的工齡)。此項調整不足7.5元的,按照7.5元調整。
(四)對高齡群體傾斜調整。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齡為7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增加1歲,養老金再增加1元。
(五)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按照上述標準調整養老金后,低于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齊到當地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三、執行時間
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從2024年1月1日起執行。
四、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
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列支。未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2024年6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