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級各單位,中央部屬在浙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2024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48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并報人社部、財政部批準,決定適當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24年調整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1元。
(二)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月基本養老金增加1.1元,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不到11元的,補足到11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1.8元;本人繳費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2.2元。
2.退休人員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0.86%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
(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人員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2023年12月31日前,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70周歲的女性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12.5元;年滿70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25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50元。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干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當地此次調整后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后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23年的,按2023年水平確定。
(二)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干部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來源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從2024年1月1日起執行。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在2024年7月31日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 江 省 財 政 廳
2024年6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