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縣(市、區、特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24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48號)精神,為更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從2024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和人員范圍
從2024年1月1日起,對2023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定額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掛鉤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水平雙掛鉤調整:
1.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增加1元,繳費年限不足1年按1年計算。
2.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本人2023年12月基本養老金的1.08%增加。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三)單獨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參加本條第(一)(二)款調整,按照參加革命工作時間進行單獨調整:
1.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5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30元。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10元。
(四)傾斜調整。在按本條第(一)(二)(三)款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后,符合下列條件的退休人員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符合多項條件的予以累加。
1.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年滿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超過70周歲每滿1周歲增加3元,不足1周歲的按1周歲計算。退休人員的年齡認定以辦理退休手續認定的出生年月為準。
2.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五)退職人員比照本條第(一)(二)(四)款規定相應增加退職生活費。
(六)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干部,按照國家有關文件精神,2024年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后,達不到2024年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從2024年1月1日起補足到平均水平。
三、資金渠道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需資金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地方財政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調標新增支出按5%補助,所需資金由省市縣財政共同分擔。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所需資金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同級財政按規定籌集資金解決,不得擠占挪用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退休人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本人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計算個人賬戶應支付金額,其余金額由統籌基金支付。未建立個人賬戶或個人賬戶余額為零的,全部由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照上述辦法執行,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各級財政部門要保障所需資金及時到位,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做好組織發放工作,確保將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到位。
四、工作要求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心關懷退休人員的鮮明體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直接關系廣大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準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精心組織實施,全力抓好落實。對執行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2024年6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