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備受社會關注的山西襄汾縣“8·29”重大坍塌事故案情被披露,發生坍塌事故的聚仙飯店的實際投資人和經營者祁建華,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聚仙飯店坍塌現場
飯店曾多次擴建
均無專業設計、工程監理
據披露,聚仙飯店由襄汾縣陶寺鄉陳莊村村民祁建華經營,位于該鄉陳莊村西、陶云線道路北側(北緯35°53′45.78″,東經111°31′03.73″),是祁建華在其家庭承包責任田上自建的農村兩層建筑物,占地面積1146.09m2(含北側院落,合1.72畝),建筑總面積1157.05m2(含鋼結構采光頂棚面積),投資共約39萬元。
1993年,祁建華在未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在其家庭承包的責任田上自建兩層建筑物,后經8次違規擴建于2016年形成現有規制,包括南房上下二層五間、西平房二間、北房上下五間、南北房之間一層頂部由預制板搭建二層頂部由彩鋼瓦搭建形成的雙層空間,其中一層空間用于飯店經營(即宴會廳)、二層空間住人,總建筑面積達1157.05平方米。
23年8次違規擴建如下:
①1993年,建成南側3間平房,建筑面積79.15平方米,用于居住和儲存。由祁建華及其親戚自建。
②1994年,在南側3間平房上加建3間房,建筑面積79.15平方米,用于飯店經營。由祁建華及其親戚自建。
③1996年,在南側兩層建筑西側續建兩間兩層房屋,續建面積122.87平方米,完成現南樓主體建設,主要用于擴大飯店經營。由本村村民張立寧承包建設。
④1999年,建成西側平房,建筑面積91.53平方米,用作飯店廚房。由本村村民張立寧承包建設。
⑤2001年,建成北樓及宴會廳,總建筑面積360.83平方米,其中北樓建筑面積151.71平方米、宴會廳建筑面積209.12平方米,北樓一層與宴會廳相連用作飯店包間,北樓二層用于居住。由河南省開封市包工頭張守林承包建設。
⑥2003年,在北樓二層南側進一步擴建,建筑面積43.47平方米,用于居住。承建人現已無法查證。
⑦2003年,在西房西側擴建廚房,建筑面積23.33平方米。由本村村民祁耀先、田保山承包建設。
⑧2014年,在南樓房頂上加建閣樓并向南進行了擴建,建筑面積159.06平方米。由本村村民張立寧承包建設。
⑨2016年,在南樓與北樓之間搭建了鋼結構采光頂棚,建筑面積197.66平方米,由本村民姚江鵬承包建設。
聚仙飯店歷次擴建均由無資質包工頭按照祁某華的要求承建或由祁建華聘請親朋好友自建,擴建活動無專業設計、無工程監理、無竣工驗收、無相關資料、無維護記錄。祁建華違法占用土地建設房屋期間,兩次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未經審批的《集體土地建設使用證》,拒不執行原襄汾縣國土資源局下達的處罰決定書和襄汾縣人民法院下達的行政裁定書;將未經專業設計與施工、未經過竣工驗收的農房用于從事經營活動,飯店開業以來存在證照逾期經營行為。
飯店壽宴中坍塌致29死28傷
經營者因重大責任事故罪獲刑七年
2020年8月29日,襄汾縣陶寺鄉安李村村民在聚仙飯店舉辦壽宴,預定了25桌宴席。按照當地習俗,壽宴安排早、午兩餐。早餐后,數十名村民在聚仙飯店宴會廳內打牌、聊天或者在北樓后院看戲,等候午宴。
當日9時40分許,因建筑結構整體性差,承重磚柱及北樓二層屋面荷載嚴重超載,聚仙飯店宴會廳、北樓二層南半部分和鋼結構采光頂棚突然發生坍塌。事故發生時除2人自行逃生外,宴會廳內共有57人被困。
經過18個小時奮力救援,8月30日凌晨3時52分,搶險救援工作結束,共搜救出57名被困人員,其中28人受傷(4名危重、6名重癥、18名一般癥狀)、29人遇難(遇難者位置圖見圖1),直接經濟損失1164.35萬元。
經山西省人民政府批準組成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聚仙飯店“8·29”坍塌事故是一起因違法違規占地建設,且在無專業設計、無資質施工的情形下,多次盲目改造擴建,建筑物工程質量存在嚴重缺陷,導致在經營活動中部分建筑物坍塌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為,聚仙飯店建筑結構整體性差,經多次加建后,使宴會廳東北角承重磚柱Ⅲ長期處于高應力狀態;北樓二層A區屋面預制板長期處于超荷載狀態,在其上部高爐水渣保溫層的持續壓力下,發生脆性斷裂,形成對宴會廳頂板的猛烈沖擊,導致東北角承重磚柱Ⅲ崩塌,最終造成北樓二層南半部分和宴會廳整體坍塌。事故發生時,不排除當地八月份強降雨的影響。
此后,有關責任人員及相關責任單位被處理,其中31人被給予黨紀政務處分,1人被進行誡勉談話,9名責任人員被進行批評教育或責令檢查。責成臨汾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責成襄汾縣委、縣政府向臨汾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祁建華也被提起公訴。
山西省襄汾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祁建華作為發生坍塌事故的聚仙飯店的實際投資人和經營者,在長達20余年的時間內先后對該飯店進行8次擴建,且均由無資質施工人員在無建筑審批、無專業設計、無工程監理、無竣工驗收的情況下盲目擴建,在建筑物工程質量存在嚴重缺陷、對安全隱患未作全面評估的情況下用于從事經營活動,導致在經營過程中出現坍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害生產、作業安全,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祁建華長期違規占地,多次違章擴建,且拒不執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處罰決定,在飯店建筑存在事故隱患的狀態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而經營使用,導致飯店建筑坍塌并造成重大事故后果,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和首要責任,屬于情節特別惡劣。祁建華多次違規建設且拒不執行有關部門處罰決定,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社會影響特別惡劣。
據此,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判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被告人祁建華有期徒刑七年。一審宣判后無抗訴、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
事故首要責任人
要依刑法及相關規定從嚴懲處
對于該案的典型意義,最高法表示,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改革、發展和穩定工作大局。當前,我國安全生產形勢總體穩定向好,但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復雜,安全生產工作距離法律要求、距離改革發展目標和人民群眾期待還有差距,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時有發生,一些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引發廣泛關注,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最高法指出,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審理好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的重要意義,堅持依法從嚴、區分責任、寬嚴相濟總體原則,嚴格依法、積極穩妥審理好生產安全事故相關刑事案件。對于事故首要責任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關鍵崗位瀆職責任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中介組織關鍵責任人,以及在安全事故發生后授意、決定和積極實施不報、謊報事故情況行為等人員,要依照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予以從嚴懲處,從嚴掌握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通過案件審判推動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到實處。對于事故發生后積極組織和參與救援、有效避免損失擴大,以及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盡力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可從寬處理。
世界晉商網整理自紅星新聞、山西省應急管理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