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保租房,圓安居夢。近年來,我市錨定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需求,拓寬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籌集方式,探索完善多層次租賃住房供應體系,持續彰顯城市的關懷和溫度。去年12月24日,《太原日報》刊登了《太原保租房建設跑出加速度!完成“十四五”目標八成以上》一文后,不少讀者咨詢什么樣的項目可以納入保租房,認定標準有哪些,退出流程是什么?對此,市房產局就讀者關注的問題給予詳細解答。
問:申請納入保租房的條件及要求有哪些?
答:申請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應為權屬明晰的土地或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記、異議登記等限制轉移登記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權利限制的,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并提供相關權利人書面同意意見。已取得預(銷售)許可的項目須停止預(銷)售,相關部門要嚴格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土地(房屋)產權人、房源運營機構均可作為申請人,同一個項目只允許有一個申請人。產權人與實際運營機構不一致的,實際運營機構作為申請人時,應當取得產權人的書面同意。
原則上項目規模不少于50套(間),且戶型面積符合規定標準。新建類項目應以項目地塊申請。改建類項目住宅、商辦類房屋應以地塊、樓棟(梯)、獨立單元或樓層申請,廠房、倉儲類應以地塊、樓棟申請,旅館、科研教育類應以地塊申請。
項目設計應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執行。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應確保房屋質量安全,并具備相應的衛生、通風等條件,應符合給排水、供電等相關要求。改建項目在確定改建設計方案前,應根據國家現行標準規定,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既有建筑物的安全性能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此外,在設計、建設等方面應符合國家、省和本市的規范和技術標準。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形不得申請,即擬改建房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未處理的(經相關部門同意改建和整改同步實施的項目除外);利用企事業單位閑置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與規劃不符的,改建類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與規劃“五線”、城市公共服務設施相沖突的;以及其他不得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情形。
問:保租房的認定流程是什么?
答: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手續辦理,實行市區統籌、分級審批方式,經相關部門審核,報經市政府同意后,核發項目認定書。
第一步提出申請,申請人向項目所在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函;申請單位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等相關身份證明材料;不動產權證或其他權屬證明材料;項目實施方案,主要包括供需平衡、運營管理等分析測算情況,項目建設或改建初步方案(含建設規模、建筑結構、戶型設計等)。對于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需出具上級部門或資產主管部門的意見;實施主體運營承諾書;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改建類項目提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步項目初審,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接到項目申請后,牽頭對上報的項目進行審查,通過審查相關資料、實地核查等方式,提出初步意見。
第三步項目聯審,古交市、清徐縣、陽曲縣和婁煩縣人民政府及綜改示范區管委會轄區內新建項目,由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牽頭組織項目聯合審查,形成認定報告報市保租辦。如聯合審查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收集各部門意見后報縣(市)人民政府或管委會研究確定。
六城區轄區內新建項目,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初步意見并經區政府同意后,報市保租辦。市保租辦牽頭組織市審批和規資等部門,對上報項目進行聯合審查并形成認定報告。如聯合審查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市保租辦收集各部門意見后報市政府研究。通過購買方式籌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以及在建項目申請轉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經聯審同意后,現有建設手續可不再變更。改建項目由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初步意見,報市保租辦審核并報請市政府或領導小組同意后,核發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
第四步項目認定,市保租辦要及時匯總項目認定報告及相關資料,報請經市政府或領導小組同意后,核發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享受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資金補助的項目,符合條件的可不再重新申請,由市保租辦直接核發項目認定書后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規范管理。
第五步手續辦理及優惠政策,項目實施主體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可通過保障性租賃住房審批“綠色通道”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手續,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享受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免收及民用水電氣暖價格,納入資金補助和金融支持范圍等。
問:保租房項目如何運營管理?
答: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運營應遵守我市住房租賃有關工作規定。房源、合同等均需納入太原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統一監管。項目投入運營后首次出租的,室內空氣質量經專業檢測后應符合標準。項目竣工驗收后10個工作日內向市保租辦提交開業報告。非改建類項目認定書的有效期應不超過土地使用期限。改建類項目,非產權單位實施的,有效期應不超過相關租賃協議約定的租賃運營期限。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運營年限期滿后,如需繼續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權人應于期滿前六個月,向受理單位提出續期申請。未提出申請或未獲批準的,產權人應主動提出與整體運營承租人解除合同,商議退出相關工作,并于期滿后30個工作日內向受理單位提出恢復土地或房屋原有用途的申請。續期時間不能超過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年限期滿的,應按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相關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運營年限未滿時提出退出申請,且存在租賃期未滿的,產權人應當與運營方和租住人達成一致意見后方可提出申請。經同意退出后,應于5個工作日內退還所有獎補資金,并及時向規劃資源、稅務及供水、供電等部門報備,房屋及供水、供電等納入原用途管理,同時取消租賃備案。
運營年限期滿后,產權人未續期且未按期退出的,視為擅自改變建筑物功能,非法改變土地用途,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項目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涉及征地拆遷的,產權人和整體運營承租人應服從城市建設需求,主動配合征拆,按原產權登記用途補償。
對提供虛假資料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或將項目用于非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分割轉讓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違規行為及新增違建行為的,相關部門應采取終止改建行為、限期改正、取消獎補資格、納入信用監管等措施。涉嫌違法的,由相關職能部門立案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