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2023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23〕28號)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2023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執行時間
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退職人員,從2023年1月1日起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其中:機關事業單位按照國務院國發〔1986〕26號、廳發〔1985〕67號、廳發〔1986〕340號、勞人薪〔1985〕22號和勞人險〔1983〕3號等文件規定,企業按照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按照原工資100%享受基本養老金(離退休費)的離退休人員不參加調整。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退休退職人員按照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每月增加1元(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按照本人2022年12月發放的月基本養老金的1.4%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截止2022年12月31日,退休退職人員1948年1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7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2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四)符合冀勞社〔2009〕3號和冀勞社辦〔2009〕19號文件規定范圍的艱苦邊遠地區的退休退職人員,按照所在地艱苦邊遠地區類別增加基本養老金,一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15元,二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20元,三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25元。駐省外艱苦邊遠地區的退休退職人員,當地艱苦邊遠地區類別高于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與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相同的,按照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對應的調整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五)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本次調整后其基本養老金達不到當地當年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照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補足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
三、資金渠道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按照參保人員退休時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其個人賬戶余額和統籌基金中列支;個人賬戶余額為零時,全部從統籌基金中列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基本養老金發放
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未納入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統籌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由原渠道發放。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的退休人員,暫參照本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待試點規范到位后,再進行調整,多退少補。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按照國家和省總體部署,結合當地實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調整方案,調整信息系統,搞好經辦服務,強化監督檢查,確保7月31日前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全部發放到位。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財政廳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