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建房規字〔2023〕35號
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太原市房產管理局、朔州市城市管理局、山西轉型綜改示范區管委會建設管理部,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各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車庫出租、出售行為,我們制定了《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租售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西省自然資源廳
山西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4日
(主動公開)
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租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車庫出租、出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山西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山西省物業管理條例》《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西省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項目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出租和出售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房地產開發項目建筑區劃(以下簡稱“建筑區劃”)是指同一物業管理區域。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車庫租賃和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和自然資源、城市管理、人民防空、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車庫租賃和銷售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建筑區劃內業主的需要。
第五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租賃和銷售納入商品房租賃和銷售管理,與商品房同步辦理預售許可或者現售備案手續,具體條件參照執行國家和本省關于商品房租賃和銷售管理的相關規定。預售車位、車庫的資金應當納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范圍。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租售方案應當包括車位、車庫租售方案。租售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車位、車庫分布位置、數量、面積情況(包括規劃和測繪平面示意圖);建筑區劃內存在住宅、商業、辦公樓等不同功能用途房屋的,應當一并公示各功能用途房屋的車位、車庫分配情況及規劃配比依據;
(二)如擬出租的車位、車庫在人民防空工程范圍內,應當明示人防工程的范圍及車位、車庫布置情況,并注明使用注意事項;
(三)出租車位、車庫,應當明確出租的期限、方式和租金;出售產權車位、車庫,應當明確出售方式和售價;出售機械車位應當明確出售的期限、方式和售價;
(四)保證出租或者出售過程公開、公平、公正的措施;
(五)車輛停放收費標準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車位、車庫租售方案應當在建筑區劃內的出入口、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
第七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車位、車庫的租賃和銷售價格應當參照同地段、同品質、同類型車位、車庫的近期租金標準和售價,具體成交價格由雙方當事人依法確定。
第八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數量超過本建筑區劃內房屋套數的,建設單位在保證本建筑區劃內業主每購買一套房屋可以相應購買或租賃一個車位或者車庫的前提下,可以將剩余的車位、車庫出售給本建筑區劃內需要購買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車位、車庫的業主。
車位、車庫數量無法滿足本建筑區劃內業主需要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業主每購買一套房屋,只能相應購買或租賃一個車位或者車庫的原則,依照買受人的房屋認購順序挑選或抽簽、搖號等公開方式出售或出租。業主購買住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建筑區劃內規劃用途屬于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積每100平方米可以相應購買或者租用一個車位、車庫。
第九條 建設單位出售車位、車庫時,本建筑區劃內房屋已全部交付使用超過12個月,尚有未出售或者附贈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義拒絕提供停車服務,也不得與商品房捆綁銷售。
第十條 建設單位出租產權車位、車庫的,在滿足本建筑區劃內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后,建設單位可以將車位、車庫出租給業主、物業使用人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
建筑區劃內車位、車庫在滿足本建筑區劃內業主需要的前提下,可以面向社會車輛提供計時停車服務。
第十一條 建筑區劃內車位、車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建筑區劃內全體業主共有,只能出租,不能出售:
(一)規劃已明確具有公共配套設施功能的;
(二)車位、車庫建筑面積已計算在商品房公攤面積之內的;
(三)占用業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地面場地施劃臨時車位的;
出租業主共有的車位、車庫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歸全體業主共有。
第十二條 建筑區劃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范圍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不得出售,只能出租給本建筑區劃內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依法履行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不得損毀和破壞人防工程設施設備。租賃期限屆滿,符合繼續租賃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
第十三條 建筑區劃內車位、車庫出售或者出租時,建設單位和車位、車庫買受人或者承租人應當訂立書面買賣或者租賃合同,買賣或者租賃合同應當采用示范文本。
第十四條 產權車位、車庫買賣合同訂立后30日內,買賣當事人應當到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主管部門備案。
各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車位、車庫出售登記備案信息系統,實行網上登記備案,并納入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車位、車庫按期交付給承租人或者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告知承租人或者買受人。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與購房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若涉及第八條第二款的情形,建設單位與購房人已簽訂的車位、車庫買賣或者租賃合同應當同時解除。
第十七條 建筑區劃內非產權車位、車庫向業主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出租時,已選聘了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物業服務人的,承租人應當在訂立車位、車庫租賃合同時與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物業服務人訂立有關物業管理服務的協議。
第十八條 鼓勵車位、車庫產權人將擬轉讓的車位、車庫優先轉讓給本建筑區劃內其他業主。
第十九條 車位、車庫承租人擬轉租車位、車庫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車位、車庫。
第二十條 建筑區劃內可出售的車位(機械車位除外)、車庫可以作為基本單元予以權屬登記,單獨發放不動產權證書。
建設單位現售、預售車位、車庫的權屬登記,應當與商品房同步辦理。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在信用評價中予以扣分,并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一)出租或者出售不符合出租或者出售條件的車位、車庫的;
(二)以只售不租等名義拒絕提供停車服務的,或者將車位、車庫與商品房捆綁銷售的;
(三)在車位、車庫租賃或買賣合同未解除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車位、車庫再行租賃或出售給他人的;
(四)違規簽訂租賃協議的。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者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車位、車庫出租、出售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一)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的;
(二)使用虛假或者不規范的價格標示誤導承租人或者買受人進行價格欺詐的。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車位、車庫出租、出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設區市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印發之日前已開具銷售發票的車位、車庫,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根據本辦法辦理不動產登記。
本辦法印發之日前已建成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未出售的產權車位、車庫建設單位可根據本辦法辦理現售備案手續,在經過首次登記確認權屬后,進行現售。
本辦法印發之日前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但未交付的項目,可申請變更預售許可,將車位、車庫納入預售范圍。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