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山西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
考核辦法的通知
晉政辦發〔2023〕76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新修訂的《山西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8年2月13日印發的《山西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晉政辦發〔2018〕19號)同時廢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2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西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3〕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各市人民政府、省級有關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省級部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旨在強化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屬地管理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有效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切實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第三條 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結果導向,堅持定性與定量評價相結合,遵循客觀公正原則,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四條 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由省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機構(以下簡稱省領導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省領導機構辦公室設在省人社廳,負責具體組織落實,每年開展一次。
第五條 省領導機構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細則,明確具體考核指標和分值。
第三章 內容與方式
第六條 考核內容包括加強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組織領導、完善落實工資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別是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眾滿意度等情況。
第七條 考核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自查自評。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級部門對照考核方案及細則開展自查,按期將自查表、自查報告報送省領導機構辦公室并對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實地核查。省領導機構辦公室成立考核組,對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級部門進行實地核查,采取聽取匯報、核驗資料等方式對組織領導、源頭治理、制度建設等指標進行評估。
(三)第三方評估。省領導機構辦公室委托第三方機構,采取抽樣調查、座談訪談與數據分析相結合的方式,對制度落實、人民群眾滿意度等指標進行評估。
(四)暗訪抽查。省領導機構辦公室組織力量或委托媒體組建暗訪組,采取“暗訪+明查”方式,對暢通維權渠道、作風建設等進行調查。
(五)綜合評議。省領導機構辦公室根據自查自評、實地核查、第三方評估、暗訪抽查等情況,結合行業主管、公安、信訪等部門掌握的情況,進行考核評議,形成考核結果。
第八條 考核采取分級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設置加分項和扣分項。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三個等級。
(一)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考核等級為優秀:
1.領導重視、工作機制健全,各項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完備、落實得力,工作成效明顯的;
2.各市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前四名的、省級部門考核得分排在前十名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一般:
1.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顯,欠薪問題突出的;
2.發生3起及以上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30人以上群體性事件,或發生2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30人以上群體性事件的;
3.發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極端事件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4.發生同一案件3次以上赴省赴京越級上訪的。
(三)考核等級在優秀、一般以外的為良好。
第四章 結果與運用
第九條 考核結果經省領導機構審批,按程序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領導機構辦公室進行通報,并抄送省委組織部,作為對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級部門領導班子及有關領導干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的參考。需要問責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交有關黨組織或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條 對考核等級為優秀的,由省領導機構予以通報表揚;對考核等級為一般的,由省領導機構對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省領導機構辦公室通報反饋的問題和改進意見建議,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級部門應及時組織整改并報送情況。
第十一條 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造成考核結果失實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各市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對本地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領導機構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8年2月13日印發的《山西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晉政辦發〔2018〕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