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 并政辦發〔2023〕20號 | 成文日期 | 2023-02-08 | 發布時間 | 2023-07-07 |
公開類型 | 主動公開 | 公開屬性 | 全部公開 | 首次公開 | 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公開載體 | 政府網站 | 公開主體 | 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綜改示范區、中北高新區、西山示范區管委會,市直各委、局、辦,各有關單位:
《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發展的若干措施》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7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穩定房地產市場的各項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關于促進房地產業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并政辦發〔2022〕18號),現就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發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滿足剛性住房需求
(一)落實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在我市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政策下限執行首套房和二套房最低按揭貸款首付比例和貸款利率。(市金融辦)
(二)支持山西中部城市群區域內居民在我市購房。對山西中部城市群區域內居民以及來并就業新市民,在我市購買商品住房的,在購房資格審核、商業銀行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方面,享受與我市居民同等待遇。(市房產局、市金融辦)
二、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
(三)推行二手房“帶押過戶”服務模式。存在抵押項目的房產上市交易時,符合相關要求的,不需要先行還貸或墊付,即可實現抵押變更、轉移登記及新抵押設立。不動產登記機構對于同一房產上的抵押設立登記、轉移登記、抵押注銷登記等業務,根據申請實現“三合一”辦理,并與金融機構、資金提存機構及時開展網絡互聯,實現信息共享。(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四)支持居民換購住房退還個人所得稅。出售自有住房,個人所得稅仍按照原有政策執行。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我市范圍內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其中,新購住房金額大于或等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占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市稅務局)
(五)優化二手房交易轉讓條件。購買二手商品住房的,該房屋須取得不動產權證且自辦理房屋網簽之日起滿2年;未網簽或無法確定網簽時間的,須取得不動產證之日起滿2年。拆遷安置房、經濟適用房首次上市交易,繼承、直系親屬間贈與和轉讓、債務糾紛房產轉讓,及居民實際入住多年因開發企業問題和歷史遺留問題延誤辦證導致不動產權證取得不足2年的,不受此項規定限制。(市房產局)
(六)鼓勵居民將閑置住房用于住房租賃。家庭名下唯一一套住房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簽訂5年以上租賃合同并備案、再次購買商品住房的,按首套房享受商業貸款等相關支持政策。家庭名下有2套住房,將其中一套住房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簽訂5年以上租賃合同并備案、再次購買商品住房的,按第二套住房享受商業貸款等相關支持政策。(市金融辦、市房產局)
三、加大助企紓困力度
(七)緩解企業資金困難。落實人民銀行、銀保監會《關于做好當前金融支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工作的通知》(銀發〔2022〕254號)等一系列金融政策,對積極參與本市房地產項目風險化解工作以及認真落實各項金融支持房地產政策的金融機構,優先在住房公積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資金存貸款業務上予以支持,在符合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優先支持上述金融機構積極參與我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招標活動。支持商業銀行按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在充分評估房地產企業信用風險、財務狀況、聲譽風險等的基礎上進行自主決策,與優質房地產企業開展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業務。監管賬戶內資金達到《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晉建房字〔2022〕74號)規定的重點監管資金額度后,房地產企業可向商業銀行申請出具保函置換重點監管額度內資金,保函置換金額不得超過監管賬戶中確保項目竣工交付所需資金額度的30%,置換后的監管資金不得低于監管賬戶中確保項目竣工交付所需資金額度的70%。(市房產局)
(八)優化執行保租房、公租房配建政策。加大房地產企業紓困支持力度,暫緩執行《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并政辦發〔2022〕6號)中關于保租房配建政策;根據目前實際需求調整公租房的配建方式和比例,由項目配建改為集中新建,不再進行項目單獨配建。(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房產局)
四、加快建立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
(九)支持住房租賃企業購買商品房用于住房租賃。支持住房租賃企業采取市場化購買商品房或委托定向開發等方式,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簽訂購買協議后,符合條件的即可向相關部門申領專項獎補資金;運營期滿后,可作為商品房上市交易。(市房產局)
本措施自2023年8月8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5月19日。之前政策與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此措施執行。
本措施由市房產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