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政發〔2023〕16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現將新修訂的《山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8年6月22日印發的《山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晉政發〔2018〕28號)和2020年1月22日印發的《山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補充規定》(晉政辦發〔2020〕2號)同時廢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充分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深入實施科教興省、人才強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我省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山西省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山西省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省科學技術獎)。省科學技術獎堅持以質量、績效、貢獻為核心的評價導向,重點獎勵承擔國家及省重大科技任務、作出重要貢獻的一線科技工作者,加大對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獎勵。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山西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等組成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分別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相關規則制定、評審活動組織和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設區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協助做好省科學技術獎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維護省科學技術獎的公正性、嚴肅性、權威性、榮譽性。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和授獎,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第二章 獎勵設置
第七條 省科學技術獎包括以下類別:
(一)科技創新杰出貢獻獎;
(二)自然科學獎;
(三)技術發明獎;
(四)科學技術進步獎;
(五)科學技術合作獎;
(六)企業技術創新獎。
第八條 科技創新杰出貢獻獎授予下列個人: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重要建樹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作出重大貢獻,創造巨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的。
第九條 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作出重要科學發現的個人。
以上所稱重要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要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十條 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器件及其系統等重要技術發明的個人。
以上所稱重要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且具有廣泛的應用前景。
第十一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技術開發、社會公益、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重大工程以及管理創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個人、組織:
(一)技術開發類: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取得重要科學技術創新,經過實踐應用,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社會公益類: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研究工作或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研究工作,取得重要成果,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三)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類:在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項目中,加強產學研深度融合,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的;
(四)重大工程類: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有重大科學技術創新并實現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的;
(五)管理創新類:在管理和決策科學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對政府決策和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
以上第(四)項重大工程類項目獎項僅授予組織。
第十二條 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本省科學技術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下列個人、組織:
(一)與省外或境外個人、組織在合作研究、開發等方面取得重要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與省外或境外個人、組織合作向本省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為促進本省對外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作出重要貢獻的。
第十三條 企業技術創新獎授予在科學技術創新中取得下列顯著成效的企業:
(一)科技創新研發經費投入強度高,具有持續創新能力;
(二)擁有本行業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為企業主導產品提供支撐;
(三)取得重大技術創新成果,推動行業科學技術進步,在業態創新、產業結構調整、高質量發展等方面有顯著示范作用。
第十四條 科技創新杰出貢獻獎、企業技術創新獎不分等級;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科學技術合作獎各分為一等獎、二等獎兩個等級。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中,對作出特別重大科學發現、技術發明或者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獎。
第十五條 科技創新杰出貢獻獎每兩年評審一次;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科學技術合作獎、企業技術創新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獎嚴格控制授獎數量、提高獎勵質量。科技創新杰出貢獻獎每次不超過2名。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二等獎每年合計不超過200項,其中,一等獎不超過40項,二等獎不超過160項。特等獎每年不超過3項,可以空缺。
科學技術合作獎每年不超過10項。企業技術創新獎每年不超過10項。
第三章 提名和評審
第十七條 省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薦。候選者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提名:
(一)在晉工作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近十年我省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項的前三位完成人,近十年我省科技創新杰出貢獻獎獲獎人;
(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符合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資格條件的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學會、協會等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提名者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則和程序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按照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個人、組織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省科學技術獎:
(一)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被禁止參與國家或者省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
(三)國家及本省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提名材料的受理工作,對受理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審查合格的材料,提交省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二十一條 涉及國家安全領域的保密項目,按所屬領域對應的部門管理職責范圍參加相應的部級科學技術獎的評審。
第二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覆蓋各學科、各領域的評審專家庫,健全專家遴選機制,優化分組評審方法。
第二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實施定標定額評審制度,評審委員會嚴格按照標準、等級和數量開展評審,向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出獲獎者、獎種及等級的建議。
第二十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監督委員會根據相關規則對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等進行全程監督,并向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報告監督情況。
第四章 審定和授獎
第二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對獲獎者、獎種及等級進行審定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由省人民政府做出授獎決定。
第二十六條 科技創新杰出貢獻獎報請省長簽署并頒發證書和獎金。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科學技術合作獎、企業技術創新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七條 科技創新杰出貢獻獎每人獎金數額為300萬元。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每項獎金數額,特等獎100萬元,一等獎50萬元,二等獎20萬元。
科學技術合作獎每項獎金數額,一等獎50萬元,二等獎20萬元。
企業技術創新獎每項獎金數額為60萬元。
省科學技術獎獎金應當在授獎決定下達之日起3個月內發放完畢。
第二十八條 省科學技術獎獎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不受個人績效工資總額限制。獲得省科學技術獎的情況載入獲獎人員人事檔案。
第二十九條 省科學技術獎堅持公開提名、科學評議、公正透明,向全社會公開獎勵政策、提名和評審規則、獎勵總數和獎勵結果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列入省級預算。獎勵經費的使用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宣傳省科學技術獎獲得者的突出貢獻和創新精神,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到安全、適度、嚴謹。
禁止使用省科學技術獎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候選者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者進行其他可能影響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正性活動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取消其參評資格。
其他個人、組織進行可能影響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正性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獲獎者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提名者協助他人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暫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資格,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評審專家存在違反評審工作紀律等行為的,取消其評審委員資格,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參與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省其他國家機關、群眾團體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得設立省級科學技術獎。
第三十九條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應當遵循依法辦獎、公益為本、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加強對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有關活動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6月22日印發的《山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晉政發〔2018〕28號)和2020年1月22日印發的《山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補充規定》(晉政辦發〔2020〕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