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省委第十二次黨代會精神,切實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在嚴守土地資源安全底線,保持行之有效政策舉措連續性穩定性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土地要素支撐保障作用,切實加快推進重大項目建設,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深化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69號)、《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89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節約集約用地論證分析專章編制與審查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3〕473號)等相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用地要素支撐保障
(一)加快市縣級國土空間規劃審查報批
各地要嚴格落實《全國國土空間規劃綱要(2021-2035年)》和“三區三線”劃定成果,加快國土空間規劃審查報批,將已確定的各類重大建設項目統籌納入當地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含空間矢量信息),為項目落地提供規劃支撐。在市縣級國土空間規劃正式批準之前的過渡期,已經省廳組織審查通過的市縣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可作為項目用地組卷報批的依據。
(二)用地計劃指標傾斜支持
按照土地要素跟著項目走的原則,市縣自然資源部門要加強與當地發展改革部門的溝通銜接,將符合國家級、省級重大項目(用地)清單條件的項目“應納盡納”,納入清單并獲國家相關部委認可的項目,用地依法依規批準后,由自然資源部統一確認配置計劃指標。其余項目使用地方“增存掛鉤”核算的計劃指標。對省委省政府重大專項、省級重點產業鏈和特色專業鎮高質量發展項目、省級以上重點產業項目、省級及以上開發區重點轉型項目用地,可使用省級統籌計劃指標。36個原國家級貧困縣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發展用地可使用國家下達的專項指標。
(三)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重大建設項目范圍
1.黨中央、國務院明確支持的重大建設項目(包括黨中央、國務院發布文件或批準規劃中明確具體名稱的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項目);
2.中央軍委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軍事國防類項目;
3.納入國家級規劃(指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頒布)的機場、鐵路、公路、水運、能源、水利項目;
4.省級公路網規劃的省級高速公路項目;
5.按《關于梳理國家重大項目清單加大建設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發改投資〔2020〕688號)要求,列入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單的項目;
6.原深度貧困地區、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省級以下基礎設施、民生發展等項目。
(四)優化永久基本農田補劃
屬于上述規定范圍內的重大建設項目,允許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但需按照國家和我省相關要求進行補劃,并應優先從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的耕地中補劃,儲備區中難以補足的,可在縣域范圍內其他優質耕地中補劃??h域范圍內補劃確實存在困難無法補足的,可由項目所在設區市統籌在市域范圍內補劃。探索建立跨市域補劃永久基本農田有償調劑機制。重大建設項目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批準后補劃工作要嚴格落實到位。
(五)拓寬項目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渠道
允許以承諾、借用、調劑方式落實重大建設項目耕地占補平衡。對符合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情形的近期急需實施的重大建設項目,且所在縣、市儲備補充耕地確實不足的,由省廳確認承諾,兌現承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上述承諾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對于報國務院批準用地的建設項目,截止日期以省政府用地報批請示時間為準;對于省政府批準用地的建設項目,截止日期以省政府受理用地報件時間為準。
不符合國家承諾補充耕地政策規定且近期急需實施的省級及以上重大建設項目,所在縣、市儲備補充耕地確實不足的,可申請借用省級補充耕地指標。確需借用的,由相關市、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借用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的須經市級自然資源部門同意),并承諾歸還相應省級補充耕地指標和期限,兌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
省級及以上重大建設項目所在縣(市、區)確實不能解決占補平衡需求的,不足部分可通過當地人民政府申請市域內調劑,市域內仍無法滿足項目占補平衡需求的可向省廳申請調劑。
二、優化簡化用地審查報批要求
(六)簡化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審查
縮小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范圍,以下情形不需申請辦理用地預審,直接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
1.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用地;
2.油氣類“探采合一”和“探轉采”鉆井及其配套設施建設用地;
3.具備直接出讓采礦權條件、能夠明確具體用地范圍的采礦用地;
4.露天煤礦接續用地;
5.水利水電項目涉及的淹沒區用地。
涉及規劃土地用途調整的,重點審查是否符合允許調整的情形,規劃土地用途調整方案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階段提交;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重點審查是否符合允許占用的情形以及避讓的可能性,補劃方案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階段提交;涉及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重點審查是否屬于允許有限人為活動之外的國家重大項目范圍,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階段提交省級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讓論證意見。
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市縣自然資源部門要指導設計單位盡可能深化細化工作程度,避免初步設計批復后用地報批范圍與預審用地規模和布局發生大的變化。用地預審批復后,如申請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總面積超預審總面積達到10%、范圍重合度低于80%的,按照自然資源部相關規定要求,需要重新預審。
(七)允許分期分段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
確需分期建設的項目,可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復中明確的分期建設內容,分期申請建設用地。線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正式報批用地時,可根據用地報批組卷進度,以設區市分段報批用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均在省政府權限內,可以縣(市、區)為單位分段報批用地。
(八)重大建設項目直接相關的改路改溝改渠和安置用地與主體工程同步報批
能源、交通、水利、軍事等重大建設項目直接相關的改路、改溝、改渠和安置等用地可以和項目用地一并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原則上不得超過原有用地規模。土地使用標準規定的功能分區之外,因特殊地質條件確需建設邊坡防護等工程,其用地未超項目用地定額總規模3%的,以及線性工程經優化設計后無法避免形成的面積較小零星夾角地且明確后期利用方式的,可一并報批。其中,主體工程允許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改路、改溝、改渠等如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在嚴格論證前提下可以申請占用,按要求落實補劃任務。
提倡各地在組卷報批重大建設項目用地時,將直接相關的改路、改溝、改渠和安置用地一并報批;若未一并報批,可單獨組卷報批,占用當地“增存掛鉤”核算的計劃指標。
(九)支持鐵路“四電”工程用地報批
鐵路項目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明確的“四電”工程(通信工程、信號工程、電力工程和電氣化工程),可以按照鐵路主體工程用地的審批層級和權限單獨辦理用地報批。主體工程允許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或生態保護紅線的,“四電”工程在無法避讓時可以申請占用。
(十)優化臨時用地政策
直接服務于鐵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場、拌合站,需臨時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復墾方案通過論證,業主單位簽訂承諾書,明確了復墾完成時限和恢復責任,確保能夠恢復種植條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需按規定程序報批。
(十一)支持重大建設項目申請先行用地
需報國務院批準用地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和省級高速公路項目中,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和因工期緊或受季節影響確需動工建設的其他工程可申請辦理先行用地,申請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用地預審控制規模的30%。先行用地批準后,市縣自然資源部門要積極督促指導建設單位加快項目正式用地組卷報批,確保一年內提出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申請。
(十二)規范調整用地審批
線性工程建設過程中因地質災害、文物保護等不可抗力因素確需調整用地范圍的,經批準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并出具相關意見后,建設單位可申請調整用地。項目建設方案調整,調整后的項目用地總面積、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規模均不超原批準規模,或者項目用地總面積和耕地超原規模、但調整部分未超出省政府土地征收批準權限的,報省政府批準;調整后的項目用地涉及調增永久基本農田,或征收耕地超過35公頃、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經省政府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調整用地涉及新征收土地的,應當依法履行征地程序,不再使用的土地,可以交由原集體經濟組織使用。調整用地經批準后,各地應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管,并及時備案。
(十三)因初步設計變更引起新增用地的可補充報批
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在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后,由于初步設計變更,原有用地未發生變化但需新增少量必要用地的,可以將新增用地按照原有用地的審批權限報批。建設項目原有用地可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的,新增用地也可申請占用。其中原有用地由省政府批準,確需新增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要符合占用情形,建設項目整體用地(包括原有用地和新增用地)中征收其他耕地超過35公頃、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按程序報國務院批準。
(十四)涉及應急緊急用途的可先行使用土地
符合《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情形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用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不晚于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六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三、落實節約集約用地要求
(十五)編制節約集約用地專章
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和村莊建設邊界外且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整合現有的建設項目規劃選址論證、耕地踏勘論證、永久基本農田占用補劃論證等技術報告的核心內容,按照“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從項目概況、方案比選、功能分區和用地規模的合理性、節地水平的先進性、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補劃的可行性、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的充分性并明確屬于有限人為活動或不可避讓類型等方面,統一編制節約集約用地論證分析專章(以下簡稱專章),在申請辦理用地預審和規劃選址時提交,且不再單獨編制以上相關技術報告。重新預審項目不需要編制專章。
按照自然資源部和我省相關規定要求,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規模較大項目,需組織開展實地踏勘。實地踏勘相關情況及所提意見要一并納入專章的相關內容。
(十六)實施規劃選址綜合論證
針對編制的專章組織開展規劃選址綜合論證,防止重復論證和審查。其中,省級及以上項目由設區市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編制,市縣級項目由縣級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編制;報自然資源部預審的建設項目,由省廳組織對專章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其余項目按照預審層級,由對應的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對專章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此項要求自2023年8月10日起正式執行。
(十七)嚴格土地使用標準
超標準、無標準項目要嚴格執行《關于規范開展建設項目節地評價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1〕14號)的相關規定和要求。重大建設項目中公路項目設置的互通立體交叉工程用地,超過《公路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有關間距規定,經交通運輸部或省交通運輸廳審核認定必須設置的,由省廳開展節地評價論證。
公路、鐵路、軌道交通等線性基礎設施工程采用立體復合、多線共廊等新模式建設的,經行業或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同意采用此方式同步建設部分,且工程用地不超過相應用地指標的,用地可一并組卷報批。
四、優化土地供應方式和流程
(十八)優化產業用地供應方式
按照供地即可開工的原則,鼓勵支持產業用地“標準地”出讓。各地要按照《山西省“標準地”改革工作指引》的工作規范和要求,積極穩妥有序地推進“標準地”建設。2023年起,省級及以上各工業類開發區全部以“標準地”形式出讓工業用地。探索“標準地”出讓制度向開發區外擴圍、向生產性服務業項目擴建、向“標準化廠房” 延伸。根據產業政策、企業生命周期和產業發展趨勢,在法定最高出讓年限內鼓勵產業用地以“標準地”+彈性出讓等方式供應。
探索制定混合土地用途設定規則,依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確定主導土地用途、空間布局及比例,完善混合產業用地供給方式。單宗土地涉及多種用途混合的,應依法依規合理確定土地使用年限,按不同用途分項評估后確定出讓底價。
(十九)優化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劃撥供地程序
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在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經批準實施后,各地要加快做好土地批供銜接,確保在最短的時限內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
(二十)推動存量土地盤活利用
遵循“以用為先”的原則,對于道路綠化帶、安全間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單獨利用的邊角地、零星用地等,確實無法按宗地單獨供地的,報經設區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按劃撥或協議有償使用土地的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或簽訂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建設項目使用城鎮低效用地的,可以繼續按照《關于深入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指導意見(試行)》(國土資發〔2016〕147號)有關規定執行。
五、加強管理,提升用地服務保障能力
(二十一)提升“前延服務”工作成效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市縣自然資源部門要提前介入、主動服務,積極參與項目選址選線,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和“三區三線”管控規則,運用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成果,指導項目多方案比選,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節約集約用地和生態環境保護制度,不占或少占耕地,合理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歷史文化保護、地質災害風險防控等紅線底線要素。
(二十二)簡化用地報批部門核查
重大建設項目在組卷用地預審和用地報批前,各地要充分運用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和“三區三線”劃定成果進行前期核查,對各類保護地和生態敏感區域范圍清晰,能夠明確判定與重大建設項目用地不重疊的,可不再要求相關部門出具核查意見;對判定與各類保護地和生態敏感區域重疊或無法明確判定的,需按照《關于深化“放改服”改革規范礦業權和建設用地報批涉及各類保護地核查工作的通知》(晉自然資發〔2019〕25號)相關要求,商請相關主管部門出具核查意見。
(二十三)提升用地審批效率
各地要高度重視重大建設項目用地組卷報批工作,成立工作專班、專題研究部署,切實加強調度、強化督導,壓實工作責任,明確時間表、路線圖,實行“掛圖作戰”;運用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監管系統,實行并聯審批,通過短信提醒、電話催辦、紅燈督辦等方式,壓縮審查時限,提高審批效率;加強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工作人員業務素質。
(二十四)堅決遏制生態保護紅線內新增違法用地
各地要督導項目建設單位依法依規用地,并依法處置已形成的違法用地,堅決遏制生態保護紅線內新增違法違規用地行為。對已建、在建項目違法用地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的,在完成現行標準征地補償的同時,需按照《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自然資發〔2022〕142號)要求和既處理事又處理人的原則,從重處罰。如存在違法違規建設涉及破壞生態環境、森林草原濕地或違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管理規定等問題,在用地報批時必須取得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和林草部門對相關處理情況的意見。對已通過預審且用地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的項目,市縣自然資源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管,安排專人進行不定期巡查,決不能出現此類問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體政策措施已明確執行期限的,從其規定。此前,相關規定要求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山西省自然資源廳
2023年7月21日
(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