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財政廳
關于2023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晉人社廳發〔2023〕46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中央駐晉各單位: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23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23〕28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并向人社部、財政部報備,從2023年1月1日起,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時間
從2023年1月1日起,對 2022年12月31日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定額調整
調整范圍內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2元。
(二)掛鉤調整
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計為1年)每月增加1.33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10年計算。再按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養老金。
企業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本人養老金水平含單位發放的比照機關同類人員執行的退休生活補貼。
(三)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群體進行傾斜調整:
(1)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足75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滿75周歲不足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1元;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2元。
(2)一類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6元。二類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1元。
(3)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本次調整后月基本養老金低于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補足。
三、資金渠道和發放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級政府負責安排資金,確保發放到位。同時按照參保人員退休時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其個人賬戶余額和統籌基金中列支,個人賬戶余額為零時,全部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沒有納入養老保險統籌的,由原渠道予以解決。
四、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關系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敏感度高。各市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加強宣傳解讀,正確引導輿論,認真抓好落實。要切實采取措施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資金安排,在7月31日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拖欠。執行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