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案例1:寧波東錢湖文化旅游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寧波東錢湖文旅景區管理有限公司訴寧波巨大商業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案例2: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訴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行為保全裁定
案例3:沈陽電力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與沈陽市渾南區農業農村局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4:濮陽市華龍區華隆天然氣有限公司、濮陽華潤燃氣有限公司訴河南省濮陽市城市管理局、河南省濮陽市人民政府確認行政協議無效案
案例5:涉“萬糯2000”育種材料商業秘密糾紛案
案例6:樂清市寶樂能源實業有限公司等破產重整系列案
案例7:上海三岔港實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轉重整案
案例8:老河口市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肖某等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案
案例9:九江大洪鋼鐵有限公司經理劉某職務侵占案
案例10: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助力東營鵬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健康發展系列執行案
案例11:唐山成唐商貿公司與天津喜津混凝土公司購銷合同糾紛案
一 全面貫徹平等保護原則
案例1
寧波東錢湖文化旅游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寧波東錢湖文旅景區管理有限公司訴寧波巨大商業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案例索引】
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671號、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02民終3448號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4日,寧波東錢湖旅游度假區管委會辦公室以主任辦公會議紀要(2017)7號文件明確,將東錢湖水上經營使用權授權給寧波東錢湖文旅景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文旅公司)。2017年底,寧波巨大商業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大公司)、寧波東錢湖文化旅游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文旅集團)、寧波文旅公司就共同開發東錢湖上水運動旅游特色產品展開磋商,并于2018年簽訂《尚水水上運動旅游體驗基地項目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約定寧波文旅集團、寧波文旅公司以“上水帳篷露營地”附屬配套設施及該區域的水域經營權投入,巨大公司以水上運動旅游器材和專業經營管理團隊投入,雙方以國家級水上運動旅游示范項目和示范基地為長期目標,共同合作創建“尚水水上運動旅游體驗基地”項目;項目合作期限為5年;合作期內,如因寧波文旅集團、寧波文旅公司原因,雙方合作需提前終止,則寧波文旅集團、寧波文旅公司應以巨大公司評估的價格回購其設備器材,并按合作年限補償巨大公司最多100000元,等。上述協議簽訂前,巨大公司即已購買了部分水上運動器材和設備。協議簽訂后,巨大公司為項目運營需要聘請培訓了部分員工及專業人員。其間,巨大公司把項目方案發給寧波文旅集團、寧波文旅公司進行審核。后巨大公司在2018年7月曾試運營一小段時間。但此后項目并未正式開始運營,也未發生運營收入。2019年5月,項目水域碼頭被寧波文旅集團、寧波文旅公司拆除,雙方徹底停止項目的合作。
2021年1月,巨大公司以寧波文旅集團、寧波文旅公司遲遲無法落實營地所在水域的經營權,且相關附屬配套設施因規劃調整而被拆除,導致雙方在合作項目下的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為由,主張解除合同并向寧波文旅集團、寧波文旅公司主張違約責任。一審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由寧波文旅集團、寧波文旅公司向巨大公司支付設備器材回購款105850元、補償款80000元。寧波文旅集團、寧波文旅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中準確認定違約責任。認為,簽訂案涉合作協議之目的是出于營利。盡管雙方對于合作項目無法順利開展的原因各執一詞,但寧波文旅集團、寧波文旅公司拆除水上浮動碼頭的行為客觀存在,且自水上浮動碼頭拆除之后至巨大公司提起訴訟期間,亦未見雙方對此進行有效溝通。案涉微信聊天記錄等已有證據顯示,在協議履行之初,巨大公司并未怠于溝通,對于寧波文旅集團、寧波文旅公司提出的要求也予以配合,并進行了購買設備、聘用員工等相關實際投入,說明巨大公司有積極履行案涉合作協議的意愿和行動。寧波文旅集團、寧波文旅公司認為系巨大公司未能得到當地旅游管理部門的許可才導致案涉項目無法正常運營,然而案涉合作協議約定由寧波文旅集團、寧波文旅公司投入“上水帳篷露營地”的附屬配套設施及該區域的水域經營權,并無證據表明還需由巨大公司出面另行辦理項目審批。且若如寧波文旅集團、寧波文旅公司所述,該審批義務應由巨大公司承擔,則寧波文旅集團、寧波文旅公司作為項目合作方應該盡到提示和督促義務,但卻未見其已盡上述義務。故寧波文旅集團、寧波文旅公司在合作期間未經協商而擅自拆除設施,違反了協議約定,且客觀上導致雙方合作終止,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社會影響
本案中,根據合作協議約定,水域經營權系寧波文旅集團、寧波文旅公司承諾投入的無形資產,更系雙方合作的必備資源和前提條件,但協議履行過程中,寧波文旅集團、寧波文旅公司卻將無法取得當地旅游管理部門許可的責任歸咎于巨大公司,違反契約精神。
人民法院牢固樹立平等保護司法理念,切實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的平等保護依法準確認定違約責任,在司法層面真正落實對民營經濟平等對待的要求,堅持“兩個毫不動搖”,發揮司法職能作用支持構建誠實守信的經營環境,促使國有企業恪守契約精神,誠信履約。
典型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人民法院要始終把優化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發展作為使命擔當,聚焦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營造“安商護企”良好生態,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和保障。人民法院作為維護法治化營商環境的主力軍,一方面要堅定不移捍衛法治規則。在法治環境下,才會有公平的競爭,有穩定的預期,有靠得住的信用。本案中,人民法院堅持依法公正裁判,保障合法有效的合同得以依約履行,違約方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就是注重以規則的“確定性”、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平等性”,來應對市場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要不偏不倚保護各類經營主體合法權益。本案的巨大公司系一家民營企業,寧波文旅集團、寧波文旅公司均為國有企業。寧波文旅集團、寧波文旅公司未尊重合同約定,欲減輕作為監管合作方的合同義務,加重對方的合同義務,試圖將經營風險轉嫁至民營企業,該行為當然不能得到司法的支持和保護。唯有如此,司法才能規范各類經營主體合法合規經營,確保主體平等、權利平等、機會平等,為各類所有制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競相發展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二 保護民營企業(家)名譽權
案例2
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訴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行為保全裁定
【案例索引】
北京互聯網法院(2021)京0491民初51722號
基本案情
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小米公司)系由知名民營企業家雷軍創建,并由雷軍擔任其法定代表人,其名下商標“小米”是馳名商標,手機、電視等產品多次獲獎,所代表的小米系企業是中國知名科技創新企業。被申請人是專業自媒體從業人員,專門從事科技類公司資本市場研究,在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被申請人在微信公眾號、鳳凰網、騰訊新聞等多個平臺發布了多篇關于“小米”“雷軍”“小米科技”的評論文章及視頻,稱“小米”為“……”,稱其創始人“雷軍”為“……”,稱“小米科技”為“……”(此處隱去諸多涉貶損性言辭)。小米公司認為,被申請人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其名譽權,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申請人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被申請人則認為,一方面小米公司并非提起訴訟的適格主體,另一方面對小米公司進行報道是其日常工作,其發表的關于小米公司的文章均根據公開信息撰寫,并未侮辱或誹謗雷軍和小米公司,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2022年3月30日,小米公司在訴訟期間向法院提出行為保全申請,請求法院裁定被申請人立即刪除部分被訴侵權文章及視頻。北京互聯網法院于2022年4月3日就行為保全及時組織談話。
一是依法審查案涉文章及視頻內容,準確認定侵害小米公司名譽權的較高可能。法院詳細審查被訴侵權文章及視頻內容,識別有關內容主要是對小米公司的經營模式、企業風險、企業價值觀等方面的評論以及對其法定代表人雷軍的評論,查明在被申請人發布的案涉文章和視頻中,含有“……”等涉貶損性言辭。法院認為案涉文章及視頻已經引發了廣泛社會輿論關注,且雷軍為小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針對其職務行為的言辭直接影響小米公司,依法據實認定上述言辭對小米公司具有明確的指向性,可能造成小米公司社會評價降低,存在侵害小米公司名譽權的可能性。
二是依法認定行為保全的緊迫性和必要性,充分發揮保全制度在保護民營企業名譽權中的緊急救濟功能。案涉文章和視頻發布于互聯網上,具有傳播速度快、傳播范圍廣等特征,且被申請人在訴訟中仍針對小米公司持續發文,關注度進一步提高、不良影響持續擴大。法院在談話中當庭登錄案涉文章和視頻鏈接,及時認定如不立即停止案涉文章和視頻的傳播,將嚴重影響小米公司商譽和正常經營活動,從而造成難以彌補、無法救濟的損害。在小米公司提供100萬元擔保的情況下,法院依法適用行為保全制度,準確判斷采取行為保全的緊迫性和必要性,裁定被申請人立即刪除被訴部分侵權文章及視頻,且已于2022年8月2日執行完畢,消除對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的不良影響。
社會影響
本案當事人訴中申請行為保全,針對企業網絡名譽侵權糾紛,法院在審查后發現相關網絡言論構成較高侵權可能性時,及時適用保全救濟制度,依法限制網絡不當言論持續發酵,避免損害后果繼續擴大,緩解了受損害企業維權成本高、周期長等困難,有效地防止了民營企業因名譽持續受損而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害。該行為禁令的發布極大地增強了企業及企業家維護自身名譽的信心,同時也警示網絡自媒體在對企業經營進行輿論監督時應誠信客觀發聲,為企業的發展營造誠信、文明、有序輿論環境。
典型意義
民營經濟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具有科技創新能力的民營企業是轉變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轉換增長動力的重要力量,民營企業家特別是具有示范作用的民營企業家對于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本案中,小米公司是高科技領域知名民營企業,對小米公司和其創始人、法定代表人雷軍的貶損性言論不僅影響小米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還影響民營經濟科技創新的輿論環境。相較于傳統媒體,網絡自媒體傳播速度更快、受眾人群更廣,其針對企業及企業創始人發布的言論對于企業經營發展影響更大,可能使得民營企業迅速因負面評價而處于劣勢地位,從而喪失投資、交易等方面公平競爭的機會,甚至影響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創新創業的輿論環境。法院認定針對企業及其創始人所發布的言論構成較高侵權可能性時,依法及時適用訴訟保全制度,強調網絡自媒體在對企業經營進行輿論監督時應誠信客觀發聲,限制貶損性言論的發酵和損害后果的擴大,嚴格禁止故意誤導公眾認知、刻意吸引眼球的極端言論,減輕和消除影響,切實對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名譽權提供司法保護。
三 支持構建誠實守信的經營環境
案例3
沈陽電力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與沈陽市渾南區農業農村局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索引】
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遼01民終15053號
基本案情
沈陽電力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力咨詢公司)系沈陽當地一家小微民營企業。2019年6月,電力咨詢公司與沈陽市渾南區農業農村局(以下簡稱渾南農業局)雙方達成合作意向:渾南農業局委托電力咨詢公司對沈陽市渾南區12個街道118個行政村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行動項目”通過無人機進行查訪。隨后,2019年7月電力咨詢公司開始實施查訪工作。工作成果編制成查訪報告,逐期交付給渾南農業局,合計交付查訪報告20份,渾南農業局已簽收,未提出異議。
2019年12月6日,電力咨詢公司與渾南農業局補簽《查訪合同》,渾南農業局委托電力咨詢公司進行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行動項目第三方查訪,約定了查訪范圍、查訪周期、查訪目標、驗收條件、付款條件、付款時間及方式等內容。
合同補簽后,電力咨詢公司向渾南農業局送達了《渾南區第三方查訪組報價詳細說明》,主要載明:人員車輛費用明細:1065400元,稅金點9%,管理費3%,總計費用為1193248元。2019年末渾南農業局收到電力咨詢公司開具的相應發票。渾南農業局拒絕付款,理由為:查訪服務項目未經政府采購程序,雙方簽訂的協議屬于無效協議,雙方未結算及未最終驗收,不具備付款條件,更不符合財政性資金撥款條件。電力咨詢公司因此訴至沈陽市渾南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渾南農業局支付服務費1125500元。
沈陽市渾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渾南農業局支付電力咨詢公司服務費1125500元。一審宣判后,渾南農業局不服,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駁回電力咨詢公司的訴訟請求。理由為:電力咨詢公司履行合同未完畢,未結算,未最終驗收不具備付款條件;電力咨詢公司主張的數額與實際工作量不符,不能得到財政性資金認可的撥款條件;電力咨詢公司不具備合同服務資質,服務無法達到標準;案涉查訪服務項目未經政府采購程序屬于無效合同。
二審法院一是依法準確認定合同效力。認定《查訪合同》系電力咨詢公司與渾南農業局兩個平等民事主體基于意思自治原則自愿達成,不存在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二是依法認定渾南農業局應當履行付款義務。查訪報告的制作和交付屬于分批次履行,如渾南農業局確對履行方式、履行內容及報告質量等提出異議,應當在首份報告交付后,及時對其關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加大力度監督檢查尚未履行的合同。但渾南農業局系在電力咨詢公司全部合同履行完畢、所有報告交付近半年之久后,在電力咨詢公司向其主張服務費時,其對電力咨詢公司已完成查訪的工作量及工作方法提出異議,實屬勉為其難。渾南農業局以電力咨詢公司履行合同不符合要求為由拒絕支付服務費,依據不足。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社會影響
本案是發生在民營企業與機關法人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每件機關法人與企業的糾紛案件,處理結果均被廣大民營企業家關注,都是營商環境是否改善的試金石。法院平等保護機關法人與民營企業權益,確保主體平等、權利平等、機會平等,彰顯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決心和能力,讓各方投資者敢于投資,安心投資,樂于投資,勇于投資,服務和保障東北振興、民營經濟健康發展。
典型意義
本案是民營企業與機關法人因簽訂、履行服務合同發生的爭議。法院在審理本案中,首先明確案涉合同系機關法人與民營企業作為平等民事主體、基于意思自治原則所簽訂,在有大量證據證明民營企業已經適當履行了合同義務的情況下,機關法人不得以有關服務費未經政府部門確認、有關款項未向財政部門申請和審批為由拒絕支付服務費,從而支持民營企業要求機關法人支付服務費的請求。
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努力實現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相統一,體現了對民營企業特別是民營中小微企業發展的保護,有利于民營企業持續回籠欠款、維持造血能力,全面構建親清政商關系,為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起到示范作用。
案例4
濮陽市華龍區華隆天然氣有限公司因濮陽華潤燃氣有限公司訴河南省濮陽市城市管理局、河南省濮陽市人民政府確認行政協議無效案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509號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原濮陽市天然氣公司改制與華潤燃氣投資(中國)有限公司簽訂《設立濮陽華潤燃氣有限公司合資合同》,注冊成立濮陽華潤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濮陽華潤公司)。同年8月,濮陽華潤公司與河南省濮陽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濮陽市城管局)簽訂《濮陽華潤燃氣有限公司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約定濮陽華潤公司特許經營管道燃氣的區域包括濮陽市規劃區及原濮陽市天然氣公司已取得的其他經營區域,并隨所在區域的擴大而擴大。2013年12月10日,濮陽市城管局與濮陽市華龍區華隆天然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隆公司)簽訂《濮陽市城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以下簡稱被訴協議)。
2014年11月10日,濮陽華潤公司以華隆公司與濮陽市城管局簽訂的被訴協議侵犯其特許經營權為由,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該協議無效。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訴協議中關于特許經營權范圍的條款違法;責令濮陽市城管局采取補救措施;駁回濮陽華潤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濮陽華潤公司、華隆公司、濮陽市城管局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確認被訴協議無效。華隆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提審后認為,根據再審查明的事實,華隆公司與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華龍區政府)早在2010年8月18日就簽訂了《濮陽市華龍區濮東產業集聚區燃氣項目投資建設合同》,基于該合同,華隆公司于2010年開始在濮陽市投資建設燃氣管網,項目用地、建設項目、工程規劃經過濮陽市及華龍區相關行政部門審批,天然氣管網低壓輸氣管線建設項目也已備案,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也向華隆公司頒發了燃氣經營許可證。上述事實充分證明華隆公司早在本案被訴協議簽訂前,已實際在濮陽市投資修建管道并經營管道燃氣。被訴協議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以及民事法律規范關于合同無效認定的情形。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民事行政專業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濮陽華潤公司的訴訟請求。
社會影響
城市管道燃氣的正常供應關系社會生產、百姓民生。濮陽市濮東產業集聚區位于河南省濮陽市城區東北部,規劃面積19.25平方公里,包括機械加工制造區、商貿物流區、高新科技園區和綜合服務區,是融辦公、商務、居住、休閑等功能為一體的復合新區。集聚區內的管道燃氣正常供應涉及當地群眾和企業生產、生活,保障相關企業穩定運營的重要意義不言而喻。本案中,因相關行政機關在首次簽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過程中未明確確定各燃氣公司的特許經營范圍,導致部分特許經營范圍發生重疊,案涉燃氣公司之間產生多起訴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當地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本案的辦理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歷史因素、爭議區域管道燃氣實際運營情況,從穩定管道燃氣供應市場、保障民生的角度出發,妥善處理爭議,既敦促兩個經營主體在各自經營范圍內提供用氣服務,也穩定了案涉區域內相關市場的連續經營。
典型意義
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作為政府特許經營協議,是典型的行政協議。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協議效力認定的案件時,不但要根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無效情形進行審查,還要遵從相關民事法律規范對于合同效力認定的規定。此外,人民法院對行政協議無效的認定采取謹慎的態度,可以通過瑕疵補正的,則盡可能減少行政協議無效的認定,以推動協議各方主體繼續履行義務,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華隆公司作為早期進入當地市場并提供服務的民營企業,在濮陽華潤公司提起本案訴訟前已經實際經營多年,判決駁回濮陽華潤公司對被訴協議無效的訴請,既妥善保護了其實體權益,也使濮陽當地的管道燃氣市場恢復穩定秩序。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最大限度減少司法辦案給企業生產經營帶來的不利影響,維護了市場公平競爭,弘揚了契約精神和企業家精神,彰顯了司法服務保障民營經濟發展的力度和溫度。
四 服務創新驅動發展
案例5
涉“萬糯2000”育種材料商業秘密糾紛案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147號
基本案情
河北華穗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穗種業公司)是全國首家專門從事鮮食玉米種子研究開發和生產經營的專業種子公司,該公司研究開發有包括“萬糯2000”在內的多個鮮食玉米植物新品種。“萬糯2000”于2015年9月2日通過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于2015年11月1日取得植物新品種權,品種來源為“W67”דW68”。華穗種業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主張其系玉米植物新品種“萬糯2000”的親本“W68”的技術秘密權利人,武威市搏盛種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搏盛種業公司)侵害“W68”的技術秘密,應當承擔有關侵權責任。該院認為,搏盛種業公司構成對“W68”技術秘密權益的侵害,判決其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50.5萬元。搏盛種業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W68”作為親本不屬于商業秘密的保護客體。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通過育種創新活動獲得的具有商業價值的育種材料,在具備不為公眾所知悉并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等條件下,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依法獲得法律保護。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作物育種過程中形成的育種中間材料、自交系親本等,不同于自然界發現的植物材料,是育種者付出創造性勞動的智力成果,承載有育種者對自然界的植物材料選擇馴化或對已有品種的性狀進行選擇而形成的特定遺傳基因,該育種材料具有技術信息和載體實物兼而有之的特點,且二者不可分離。通過育種創新活動獲得的具有商業價值的育種材料,在具備不為公眾所知悉并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等條件下,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依法獲得法律保護。
社會影響
“萬糯2000”育種材料商業秘密糾紛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起涉及育種材料商業秘密的案件,本案以商業秘密為視角,明確了育種材料親本商業秘密的保護條件和保護路徑,明晰了秘密性、保密措施的認定等方面的裁判思路,回答了育種創新成果保護領域的諸多共性問題。由于目前絕大多數種業企業均對植物新品種的親本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本案裁判規則將對種業企業的經營方式提供指引和參考,幫助種業企業建立起規范完善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最終促進育種材料研發創新,助力我國種業的高質量發展。
典型意義
“萬糯2000”育種材料商業秘密糾紛案明確了玉米自交系親本作為商業秘密的保護條件和意義,是人民法院綜合運用植物新品種權、商業秘密等多種知識產權保護手段保護育種成果的積極探索,有利于有效激勵育種原始創新、持續創新,促進構建多元化、立體式的農作物育種成果綜合法律保護體系。隨著我國農業專業化和商業化的發展進程,育種創新主體需要為育種創新鏈條中的不同環節構建立體化、多元化的保護機制,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不但能夠為育種創新成果提供直接有效的法律保護,而且能夠有效增加特定產品的商業附加值,提升特定產品的市場價值和市場競爭能力,從而為種業創新發展提供源源不斷的動力。人民法院通過知識產權審判為創新型民營企業助力賦能,保證確有創新性的育種創新成果獲得知識產權保護,鼓勵民營企業通過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專利等多種知識產權手段保護育種創新成果,構建符合企業發展和需求的全鏈條立體化知識產權保護機制。
五 依法妥善審理困境民營企業案件
案例6
樂清市寶樂能源實業有限公司等破產重整系列案
【案例索引】
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2破69、70號,(2021)浙0382破13號
基本案情
樂清市寶樂能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樂公司)成立于1996年,下屬關聯公司為樂清市機關燃氣開發有限公司、樂清市寶晟燃氣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主營業務均為瓶裝液化氣充裝銷售,共登記有液化氣鋼瓶約21萬只,是樂清市城區及中北部近10萬居民生活必需液化氣的主要供應商。從2020年開始,受企業擴張過快、融資方式單一、擔保代償款未能追回等問題影響,三家公司陸續陷入財務困境,總額達2.3億元的對外債務無法清償。
樂清市人民法院分別于2020年12月29日、2021年6月7日裁定受理寶樂公司、樂清市機關燃氣開發有限公司、樂清市寶晟燃氣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紤]到三家公司人格高度混同,法院先后指定同一管理人,三家公司陸續經歷了實質合并破產清算、合并清算轉合并重整、重整計劃裁定批準等事項。本次合并破產重整中,存在高效益、保民生、同協作三方面特點。
高效益,實現債權100%清償。在“破產不停產+分離式處置資產”的合并重整思路下,該案不斷提升破產效益:(1)破產不停產,維護企業經營價值。通過企業繼續經營,既實現破產期間的現金流入,又保留企業的經營資質和客戶資源,成為重整中的重要無形資產。(2)合并破產,提高重整效率。該案從股權結構、資產、財務、人事、經營和擔保等因素進行分析,及時裁定三家公司合并破產,滌除財產區分,簡化債權債務清理,極大提升重整效率。(3)分離式處置資產,實現破產財產價值最大化。該案根據資產是否和燃氣業務密切關聯劃分為重整和非重整資產,采取公開網拍方式,最終在主要資產上均實現了高溢價拍賣,最高溢價達249%。
保民生,10萬用戶燃氣正常使用。基于破產企業從事燃氣業務的特殊性,本案采取繼續經營與保障押金的思路:(1)繼續經營。三家公司在破產期間繼續為廣大居民提供燃氣供應服務,減少對居民生活的影響,維護企業的營運價值,為后續重整奠定基礎。(2)資產打包重整。對押金債權暫不清償使得廣大用戶繼續使用燃氣鋼瓶,節省大量現金流和繁雜的鋼瓶回收及押金支付事務,并將押金債權和鋼瓶資產打包重整實現押金債權的平穩過渡。(3)設立重整保證金。該案在重整投資協議中加入重整保證金條款,以保障意外情況下燃氣用戶鋼瓶押金的退還,避免衍生風險。
同協作,府院聯動解決多重難題。通過常態化的府院聯動,順利解決幾項難題:(1)針對經營資質即將到期的問題,積極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溝通,釋明經營資質對企業重整的重要性,并在臨近到期日取得續期后的燃氣經營許可證,使后續在公開拍賣中得以高溢價成功招募到重整投資人。(2)針對非重整資產的處置矛盾,如輪船資產存在數百萬檢修費與對外股權投資存在近兩千萬元職工提留款問題,通過將相關信息在評估報告和拍賣公告中充分披露,推動資產順利拍賣。(3)針對個人股權難以解凍的問題,積極與其他執行法院及申請執行人進行溝通,并激發其他法院對本案個人股權的解封操作流程,最終完成股權的解凍。
2023年4月14日,法院裁定確認合并重整計劃執行完畢,終結破產程序。
社會影響
寶樂公司等三家公司作為老牌燃氣企業,涉及鋼瓶燃氣的儲存和轉運,影響千家萬戶的日常燃氣使用,涉危、涉眾問題突出,保安全、保民生責任重大。如若企業最終破產倒閉,除了企業營運價值喪失、債權人損失慘重外,還將涉及約10萬用戶的鋼瓶押金返還問題,處理不好將影響社會穩定大局。該案合并破產重整成功,在促成2.3億元債權100%清償的同時,創造保留就業崗位超300個,有力保障超10萬居民用氣需求未受影響,實現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相統一。
典型意義
本案三公司合并破產重整是利用破產重整程序化解民營企業債務風險和破產不停產保障民生的典型案例,也是人民法院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保障民營經濟發展的寶貴經驗。
該案中,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堅持法治化與專業化,與屬地政府、管理人通力協作,靈活采取“破產不停產+分離式處置資產”等舉措,在保存債務人企業核心資產、最大可能維護企業營運價值的同時,實現破產債權100%全額清償,最大程度地保護了企業職工、債務人和所有債權人的利益。破產重整中,約10萬用戶的液化氣使用不受影響,極大程度地保障了當地居民的日常生活。債務人企業破產債權的全額清償,亦讓企業實控人及其家人卸下多年的負擔,退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重獲新生回歸正常生活,起到個人債務清理的效果。
本案合并破產重整的成功,真正起到了“保企業+保債權+保民生”的三重保護效果,達到了“企業脫困+個人重生”的雙重目的,體現人民法院始終助力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為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案例7
上海三岔港實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轉重整案
【案例索引】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9)滬03破320號之六
基本案情
上海三岔港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岔港公司)系一家由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的中小型民營企業,主營碼頭租賃及倉儲、裝卸服務等,擁有岸線使用許可證、港口經營許可證等無形資產,名下碼頭毗鄰長江口,東與外高橋港區、保稅區相接,西臨黃浦江,地理位置優越,但因為關聯企業提供擔保對外負債十余億元,陷入嚴重資不抵債境地。2019年11月,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三中院)裁定受理三岔港公司破產清算案。2020年11月,為保住三岔港公司的營運價值,最大限度維護全體債權人利益,上海三中院依當事人申請裁定由清算程序轉入重整程序。
法院在重整程序中,一是牢固樹立綠色發展理念,首先明確重整企業的環境污染治理責任。三岔港公司名下碼頭經營管理混亂,設施陳舊老化,存在重大環境污染隱患,案件審理期間,環保部門下達通知,要求限期整改碼頭污水及揚塵處理設施,否則將吊銷營運許可資質。依據“誰污染,誰治理”原則,上海三中院確定了企業的環境污染治理責任應延續至破產案件受理后的基本原則。
二是踐行能動司法理念,積極推動重整期間環境污染整治。為妥善處理案涉碼頭對周邊水體和大氣的環境污染,上海三中院采用“邊重整,邊治理”模式,積極主動作為并及時督導管理人履職盡責,協同推進環境污染治理與破產重整程序,不但協調屬地街鎮、環境監管部門延長整改期限,為環境污染整治爭取時間;還協調碼頭承租企業先行墊付環境治理費用并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標整改環境污染問題,待重整資金到位后以共益債務清償治理費用,及時解決了整治資金和整治主體的問題。
三是立足現狀、展望未來,借重整之機助力企業轉型升級。在環境整治期限、整治資金和整治主體等困難都協調解決的前提下,上海三中院借重整之機為企業后續邁向能源消耗少、環境污染小、增長方式優、規模效應強的可持續發展之路創造條件。一方面,對污水沉砂池、水溝、地坪等設施設備進行施工擴建,確保地面雨水、噴灑水等統一匯集至污水沉砂池,經沉降處理后循環用于港內噴灑,大幅提高港口水回收利用率,有效避免污水直排入江;另一方面,加裝圍墻、增加砂石料圍擋遮蓋及裝車噴水裝置,有效管控碼頭揚塵,防止周邊區域大氣污染物超標,順利在短時間內完成了水體及大氣污染環境整治工作。
四是健全完善重整計劃的制定、批準和執行程序。在重整計劃制定時,堅持綠色發展原則,有效引導投資人將環保經營方案和環保承諾寫入其中。審查未獲表決通過的重整計劃草案時,綜合考慮企業清算價值、程序合法性等法律因素,以及企業可持續發展、生態環境保護等社會因素,裁定批準重整計劃。重整計劃執行過程中,積極協助企業順利解決營業執照到期和經營許可證超期等問題。
2022年7月,三岔港公司召開第二次債權人會議,除出資人組因失聯而逾期未表決外,擔保、稅務及普通債權組均表決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2022年8月,上海三中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并終止重整程序。目前,重整計劃已基本執行完畢。
社會影響
三岔港公司名下擁有稀缺經營資質,且港口碼頭毗鄰洋山臨港、外高橋地區核心港口區位,在強化長三角區域一體化背景下,具有較高的區位優勢及戰略價值,案涉環境污染治理與企業重整價值密切相關,是決定企業能否實現其重整價值的關鍵因素,如不及時進行污染治理工作,將面臨資質吊銷、營運價值喪失問題。案件辦理過程中,上海三中院將環境污染治理和企業重整價值維護有機結合,積極踐行能動司法理念,主動融入社會治理和環境保護等工作大局,堅持把破產重整職能向前延伸,并運用重整計劃強制批準權,有效保護民營企業營運價值,化解企業債務困境,促進碼頭從管理混亂、污染嚴重的不良局面向管理有序、低能耗、零排放的良好方向發展,有力推動了長江流域港口環保綠色轉型發展,為港口碼頭企業功能拓展、資源集聚和戰略轉型營造了有利環境。
典型意義
碼頭經營類企業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的環境問題處理,既是人民法院推動破產企業落實環保責任的職責所在,也是實現企業綠色低碳轉型的重要契機。為解決三岔港公司破產重整過程中涉及的生態環境問題,上海三中院踐行能動司法理念,加強府院溝通協調,助力延續企業稀缺資質;將環境整治費用列入共益債務,解決環境債務資金來源及清償順位問題;借助重整契機,促進民營企業低碳轉型升級,實現企業營運與生態環境良性可持續發展。該案系人民法院充分發揮重整職能作用,維護民營企業運營價值,推動長江口航運碼頭污染治理并實現企業綠色環保升級的典型案例,對民營企業樹立綠色、可持續發展的價值理念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六 司法助力企業合規改革
案例8
老河口市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肖某等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案
【案例索引】
湖北省谷城縣人民法院(2021)鄂0625刑初151號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老河口市大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老河口市大通公司)實際控制人肖某和員工陳某因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被起訴至湖北省谷城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谷城法院)。肖某被羈押后,公司多個項目停滯,經營困難,員工失業。谷城法院受理該案后,立即啟動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程序,實地走訪、評估核查,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措施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帶來的影響。
2021年10月,老河口市大通公司向法院和檢察院遞交《提請開展刑事合規監督考察的申請書》。2022年3月,湖北省檢察院批準對該企業啟動合規監管,谷城法院裁定中止審理。
在兩個月的考察期內,谷城法院聯合檢察院、第三方監管人,先后7次到該企業實地開展監督考察,并對第三方監管人進行全流程監督。針對企業板塊經營混同、企業管理不規范、誠信經營觀念不深入等8項具體問題逐項進行現場督導整改。同時通過線上會議指導涉案企業加強內部治理,筑起合規風險防火墻。在“第三方考察+法檢聯合督導”監管模式的監督指導下,該企業圍繞合規風險點健全完善各類合規制度規范、工作流程共14項,并針對財務管理、重大事項決策、合規管理、稅務管理等制度舉辦兩次專題培訓,對誠信建設、合規風控及問責、項目申報等重點崗位組織全員考試兩次,有效完成了合規承諾和合規計劃中的整改項目。
谷城法院綜合考量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悔罪態度、社會危害性及企業合規整改情況,最終判決對肖某、陳某免予刑事處罰。
社會影響
老河口市大通公司在當地屬于支柱型民營企業。企業實際控制人因法律意識淡薄,授意員工偽造相關資料,違法獲取800萬元的物流補貼資金。案發后被告人積極主動全額退繳并投案,自愿認罪認罰。本案中,谷城法院聯合檢察院成功辦理在審判階段探索開展刑事涉案企業合規審查,這在湖北省尚屬首例。人民法院通過合規整改、綜合研判,最終判決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在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給予涉案企業改過自新的機會,促進企業合規守法經營。涉案企業與多家知名企業建立合作關系,擴大了生產規模,為當地解決幾百人的就業需求,年稅收從100萬元增長到300余萬元。最終達到挽救企業、規范行業發展、保障經濟有序運行的目的,實現企業犯罪的源頭治理。同時,案件的成功辦理也為推進刑事審判理念現代化,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動性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
典型意義
隨著企業刑事合規改革的不斷推進,審判環節企業合規也進入實質性實施階段。本案是湖北省首例在審判階段開展刑事企業合規性審查案件,對法院參與刑事合規有重要借鑒意義。一是法院核查研判、紓困解難。在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給予涉案企業改過自新的機會,促進企業合規守法經營,最終達到挽救企業、規范行業發展、保障經濟有序運行的目的,實現企業犯罪的源頭治理。二是法院能動司法、堅守底線。始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及時轉變辦案理念,多次深入企業實地調查核實,向有關專家學者咨詢請教,實現“辦理一案、示范一片”。三是法檢協同聯動、凝聚合力。谷城法院與檢察院首創性地會簽了《關于涉案企業合規案件審理相關工作的意見》,就企業合規案件辦理中的相關問題形成共識,明確了合規整改、第三方監督考察等辦案程序,同時對案件請示匯報、聽取意見建議等作出規定,為后續案件辦理提供制度參考。
案例9
九江大洪鋼鐵有限公司經理劉某職務侵占案
【案例索引】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人民法院(2021)贛0402刑初10號
基本案情
劉某原系九江大洪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洪公司)業務經理。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10月期間,劉某利用職務便利,采取不與租戶簽訂租賃合同的方式,隱瞞公司商鋪、場地等資產出租的事實,私自截留租金79000元并予以侵吞。方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大洪公司系其旗下公司)接舉報對被告人劉某進行了內部調查,劉某向集團審計監察部交代了其私下收取租戶租金、保證金的事實,并主動向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區分局經偵大隊投案。該案審理中,被告人劉某開始對部分犯罪金額有異議。經過承辦法官釋法說理,被告人劉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均予以認可,自愿認罪,在庭審中對公司致歉,積極退賠全部違法所得。
九江市濂溪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利用擔任大洪公司業務經理的職務便利,隱瞞公司商鋪、場地等資產出租的事實,不與租戶簽訂租賃合同,私自截留租金,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案發后被告人劉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庭審中,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自愿認罪,系自首,可從輕處罰。審理中,被告人積極向被害單位退賠全部損失,認罪、悔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诒景傅氖聦?、犯罪金額,以及被告人退賠、認罪悔罪的表現,對于公訴機關建議判處緩刑的意見,予以采納。2021年7月1日,該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劉某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生效。至此,通過法官細致、耐心的釋法,不僅讓被告人對自己犯罪行為有了準確的認識,還為民營企業挽回了損失。宣判后,九江市濂溪區人民法院及時對案涉民營企業進行回訪,提示加強監管、堵住管理漏洞,同時對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供法律幫助現場給予解答。
社會影響
資金是企業的血液,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企業內部員工利用公司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實施職務侵占等違法犯罪行為,侵占企業合法財產權,損害了企業發展根基,同時也嚴重影響市場經營環境。保障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型企業合規發展,為企業經濟發展注入內生動力,為轄區經濟健康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刻不容緩。
本案中,被告人劉某利用擔任大洪公司業務經理的職務便利,隱瞞公司商鋪、場地等資產出租的事實,通過不與租戶簽訂租賃合同,私自截留租金和保證金的方式,不僅嚴重侵害了被害單位財產權益,更破壞了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九江市濂溪區人民法院嚴格把握量刑,堅持依法從嚴查處,通過嚴厲打擊企業高管利用職務便利將企業財產占為己有的犯罪行為,有力震懾了該類犯罪,多措并舉及時追贓挽損,既為企業挽回了經濟損失,守護了民營企業財產權益,又促進了民營企業健康發展。案后通過回訪的方式,一方面提示加強監管、堵住管理漏洞,防范經營風險。另一方面提供法律幫助,對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現場給予解答。積極引導民營企業提高風險意識,從制度上預防內部工作人員侵犯企業權益。該案的審理受到了該企業負責人的高度評價,為民營企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實現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
典型意義
本案的辦理,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持依法懲處與平等保護相結合的原則,服務保障民營企業發展,在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中主動擔當作為,在嚴厲打擊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等經濟犯罪的同時,多措并舉為企業挽回經濟損失,增強了企業健康發展內生動力,為經濟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判后積極延伸司法職能,通過回訪有效提示企業加強監管、堵住管理漏洞,著力提升企業防范風險意識。在回訪的同時開展送法進企業活動,對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現場給予解答。該院在審理涉民營企業案件中運用“回訪+送法”相結合的方式,幫助企業堵梳建制、提供法律幫助,解決企業發展之困,增強企業內生動力,有效助力民營企業高質量發展,受到了涉案企業負責人高度評價,實現了“三個效果”的統一,是以案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司法實踐。
七 善意文明執行
案例10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助力東營鵬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健康發展系列執行案
【案例索引】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魯05執257號、(2023)魯05執恢80號等
基本案情
勝利油田勝利泵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勝利泵業公司)原系勝利石油管理局下屬單位,2004年改制成為全員持股的民營企業,主要生產油田深井電潛泵及特種電纜等產品,占到了全國油田相關市場的40%,企業技術實力雄厚,對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具有重大意義。2014年,勝利泵業公司與民營企業東營鵬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營鵬豪公司)合作,利用勝利泵業公司老廠區開發建設職工改善用房和商品房。期間,因資金被挪用導致項目停工,引發交款職工、討薪農民工等數十次集體上訪,成為重大社會不穩定因素,項目還存在多人違法犯罪問題,導致勝利泵業公司生產銳減,東營鵬豪公司幾近停擺。
矛盾糾紛進入司法程序后,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涉及企業借款、建筑施工、退房退款、勞動爭議等方面糾紛的近五百件案件宣判,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得以確定,實現了定分止爭、維護社會穩定的初步效果。隨后,相關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涉案標的額達八億多元,當事人主體近九百個。
該案執行中,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東營中院)一是府院聯動強化監管,協調維護企業利益。執行過程中,勝利泵業公司生產銳減,市場占有率急劇下降,其1392名交款買房的職工長達9年拿不到房屋,導致職工隊伍不穩;而東營鵬豪公司的主要項目均處于停工狀態,20棟在建樓房爛尾。為及時挽回各方損失,東營中院啟動府院聯動機制,既加強對東營鵬豪公司的監管,確保其經營行為合規,又協調勝利泵業公司主要客戶,解決其產品銷售和資金回籠等問題,穩定職工隊伍。
二是盤活優質資產,實現各方利益最大化。要實現案結事了,如何處置案涉房地產項目是關鍵。如果現狀拍賣,不僅案款不能全部清償,職工的住房問題得不到解決,兩家公司也將陷入困境。經調研發現,案涉項目緊鄰學校,周邊樓房銷售良好。最終,東營中院通過不斷協調和優化執行方案,依法引進墊資總承包商恢復項目建設,實現了資產價值最大化。
三是兩級法院執行“三統一”,確保項目進展順利。鑒于執行案件數量較多,為防止個別案件“單兵突進”,杜絕“信用擠兌”,影響整體執行效果,東營中院啟動相關執行案件“統一管理、統一指揮、統一協調”機制,對兩級法院管轄的所有相關執行案件,統一調度,公平對待,實現了所有案件措施一致、整體推進,確保了項目后續工作進展順利。
四是能動司法主動作為,信用修復助企發展。東營中院秉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依法屏蔽有關兩家企業的被執行人、終本案件、開庭、文書等各種涉訴信息一千多條,并與第三方企業信息和信用平臺機構溝通,協調刪除相關訴訟信息,為兩家企業在市場準入、融資、招投標等方面消除了障礙。目前,兩家公司雙雙走出困境,勝利泵業公司年產值與低谷期相比實現翻番,并順利獲得多家大型央企的市場準入許可,新廠區建設加速推進,預計將實現產值10億元;東營鵬豪公司,從工地停產停工到建設如火如荼,經營形勢良好。
社會影響
案涉系列矛盾,前后歷經九年,涉案金額巨大,當事人人數眾多,既涉及民營企業內部腐敗,更關乎一千多名職工住房和數百位農民工工資等民生問題,社會影響較大。在當地黨委的堅強領導下,在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積極支持下,經過人民法院的不懈努力和積極協調,到2022年底,案涉兩家公司的所有執行案件全部執結,1472套房產竣工交付,農民工工資全額清償,取得了很好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典型意義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有信走遍天下,無信寸步難行”,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關注經營主體有形資產的同時,亦關注其信用等無形資產。涉勝利泵業公司和東營鵬豪公司系列案件,既是人民法院堅持善意文明執行和執行“三統一”工作機制,系統化解民營企業復雜矛盾糾紛,維護民營企業資產價值最大化的典型案例,也是人民法院堅持能動司法理念,啟動府院聯動機制,依法修復企業信用,恢復社會公眾對案涉公司和項目信任,進而引來項目墊資承包商,助力民營企業恢復正常生產經營和生機活力,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有益嘗試。
八 進一步提升司法服務質效、護航民營經濟健康發展
案例11
唐山成唐商貿公司與天津喜津混凝土公司購銷合同糾紛案
【案例索引】
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沙流河人民法庭(2023)冀0208民初404號
基本案情
唐山成唐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唐公司)作為中小民營企業,2021年8月1日與天津市喜津商品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喜津公司)簽訂為期1年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按月給付貨款,截止至2022年2月25日,喜津公司拖欠成唐公司貨款本金778759.15元,成唐公司起訴要求喜津公司給付貨款778759.15元及利息。
2023年1月16日,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沙流河法庭收到成唐公司的民事起訴狀和財產保全申請書后,第一時間進行立案并作出保全裁定書,并于當天下午派員赴天津銀行凍結喜津公司的銀行賬戶,一天內完成立案和異地保全工作。法院隨即組織當事人對賬,線上調解釋法明理,促成雙方達成一致意見,2023年2月2日出具民事調解書。為確保調解書履行,2023年2月6日法院人員立即趕到天津對喜津公司的銀行賬戶進行解凍,喜津公司立即履行還款義務。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沙流河法庭僅用十三個工作日完成了案件的立案、保全、送達、調解、解凍、履行,維護了勝訴企業的合法債權,為民營企業健康有序發展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體現了“既要公平也要高效”的辦案理念,利用網上交費、線上調解,為當事人提供了便利,降低了成本。
社會影響
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不斷健全以公平為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弘揚契約精神和企業家精神,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審慎妥善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最大限度減少被訴、涉訴給企業生產經營帶來的消極影響,充分彰顯了司法服務保障民營經濟發展的力度和溫度。
民營中小企業因其企業規模和特點使其在經濟交往中常處于弱勢地位,在與大型企業交易過程中,若大型企業利用優勢地位拒絕或者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導致索要貨款周期長、訴訟成本高,勢必加大民營中小企業資金壓力,嚴重影響中小企業的發展。本案高效、快速的調解,敦促大型企業規范交易行為,保障民營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和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確保企業員工工資發放等。既保證成唐公司快速回籠資金,又善意采取保全措施,保證喜津公司有能力繼續生產經營,有效化解矛盾,助力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典型意義
成唐公司作為民營小企業,其公司運轉資金本就緊張,而喜津公司卻拖欠成唐公司77萬多的貨款不能及時給付,這對于成唐公司這種民營小企業來說無疑是巨大的壓力,很可能會導致其資金鏈斷裂,從而不能向員工及時支付工資,影響職工就業和企業正常運營。
為了更好的貫徹黨中央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一貫方針,使成唐公司能夠及時收到貨款,保證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本院對該起案件高度重視,從案件的立案、保全、送達,再到網上調解、解凍、履行,整個案件的辦理僅用時十三個工作日,使成唐公司快速回籠資金,幫助企業恢復正常生產經營。黨的二十大以來,豐潤區人民法院積極打造基層法庭“立審執一體化”閉環辦案模式,從立案到審理都能一站式在法庭辦理,提高了辦案效率,節省了司法資源,使案件真正在基層做到案結事了,以高質高效的司法服務,助力民營企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