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日前聯合印發《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等保護提升項目建設指南(試行)》,圍繞保護修繕、風貌修復、人居環境改善、配套基礎設施完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消防與防災減災設施提升、智慧化管理等方面,加強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等保護提升項目管理,進一步提升項目謀劃、建設、實施和管理水平。
根據建設指南,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等保護提升項目建設,應按照應保盡保、延續文脈、合理利用、改善民生、經濟實用、安全美觀的原則推進,做到“六不”:一是不大規模、成片集中拆除現狀建筑;二是不大規模新增建設規模,不增加資源環境承載壓力;三是不大規模、強制性搬遷居民,不改變社會結構,不割斷人、地和文化的關系;四是不隨意遷移、拆除歷史建筑和具有保護價值的老建筑,歷史建筑不脫管失修、修而不用、長期閑置;五是不破壞傳統格局和街巷肌理,不隨意拉直拓寬道路,不修大馬路、建大廣場;六是不破壞地形地貌,不伐移老樹和有鄉土特點的現有樹木,不挖山填湖,不隨意改變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隨意改建具有歷史價值的公園,不隨意更改老地名。
同時,要科學編制項目建設方案和規劃設計。項目建設方案應充分考慮資源稟賦和本底條件,確定實施范圍,厘清保護家底,明確保護對象,聚焦現狀問題,提出保護提升總體目標,明確建設實施的具體內容、類型、對象、規模及區域。項目建設方案和保護規劃的編制單位應具備城鄉規劃甲級資質。
建設指南明確,項目在建設內容原則上應包括建筑保護修繕和活化利用、歷史風貌保護修復與提升、周邊環境配套改善、必要基礎設施與防災設施提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提升、必要動態監測與智慧化管理六方面內容。其中提出,對項目范圍內的空閑地(非公園、廣場等公共開敞空間用地),可按照規劃設計要求,進行肌理織補,修復傳統肌理,“鑲牙式”新建必要的建筑,延續歷史文脈,塑造整體風貌。新建建筑應以必要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功能為主。
建設指南同時明確,項目在建設過程中要做好規劃、設計、用地、環評、建設等報批工作。項目建設應嚴格控制建設規模,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驗收制等建設管理制度,加強質量、進度、成本、安全控制,規范建設行為,確保工程質量。項目建設單位應通過航拍、視頻等方式做好項目建設的全過程記錄,項目完成后能適當展現實施前后對比效果和變化情況。
項目所在地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的保護管理主管部門要落實日常巡查保護管理制度,將項目實施情況納入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檔案,加強對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監督管理,避免破壞歷史文化遺產的行為發生。項目建設內容應切實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提升歷史文化保護水平和人居環境品質。
摘自 《中國建設報》 2024.02.26 記者 劉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