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局內各單位:
為持續推動稅務系統主題教育走深走實,認真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及7月3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稅務總局在今年上半年已推出四批“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措施的基礎上,重點圍繞支持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落實好新出臺的系列減稅降費政策,再推出和優化一批“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措施,助力民營經濟發展壯大,促進經濟運行持續好轉,更好服務高質量發展?,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強化政策落實
(一)制定編發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壯大的稅費優惠政策清單及相關指引。
(二)根據清單和指引,各級稅務局組織開展對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面對面宣傳解讀。共性問題由總局統一及時制發問答口徑并上網,確保執行統一規范。
(三)完善稅費政策精準推送機制,制定并試行《稅費政策精準推送工作規范》,更好實現“政策找人”,確保政策直達快享。
(四)完善追溯享受的服務措施。對需要退稅的,充分尊重納稅人繳費人意愿,通過專期專項等方式及時辦理。
(五)對納稅人因各種原因未在今年7月征期內及時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可在8、9月份由納稅人通過變更第二季度(或6月份)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的方式補充享受;積極會同相關部門收集編發研發項目鑒定案例,幫助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充分準確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紅利。
(六)針對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優惠、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等政策,加大自主申報、自行享受的落實力度,不斷拓展適用范圍。
(七)完善減稅降費紅利賬單推送機制,優化改進系統功能,探索開展紅利賬單個性化、定制化推送服務。
二、進一步便利稅費辦理
(八)對“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等11項證明材料采用調閱復用措施,減少資料重復報送,減輕辦稅繳費負擔。
(九)深化落實“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身份證明”等12項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嚴控新設稅務證明事項,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不得要求納稅人在申請辦理稅務事項前自行檢測、檢驗、認證、鑒定、公證或提供證明等。
(十)推廣數字化電子發票,助力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進一步降低中小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一)持續優化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申報預填服務,在具備數據條件地區創新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方式,探索智能預填,縮短填報時間。
(十二)優化中小企業跨省遷移辦理流程,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稅務機關按規定及時辦理遷出手續,遷移信息同步推送至遷入地稅務機關。
(十三)進一步優化銀稅信用信息共享方式,在保障數據安全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幫助更多民營企業憑借良好納稅信用通過“銀稅互動”獲得融資支持。
三、進一步改進訴求響應
(十四)充分發揮稅費服務訴求解決機制作用,稅務總局、各省稅務局同步建立民營企業直聯點,常態化開展民營企業走訪座談,系統梳理中小企業反映強烈的問題,研究務實管用的解決措施,及時響應納稅人繳費人合理訴求。
(十五)組織稅務系統延續開展中小企業服務季活動,聚焦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需所盼,拓展創新服務舉措,推動新出臺的系列減稅降費政策更好落實落細。
(十六)進一步加強與工商聯等部門聯動,積極面向民營企業開展多領域多層次、線上線下相結合的稅費專業培訓輔導,積極探索對不同類型民營企業提供個性化服務,幫助處于轉型升級階段的民營企業提升合規能力。
(十七)各地稅務機關協同本地商會組織設立民營企業服務站或服務顧問,深入開展普法、答疑、調解、維權等工作,及時滿足企業稅費咨詢等服務需求。
四、進一步深化跨境服務
(十八)簡并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報表,減少報送頻次,進一步降低企業申報負擔。
(十九)優化電子稅務局、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服務功能,推行出口退稅發票及出口報關單信息“免填報”,進一步提高民營企業等各類企業辦理出口退稅便利度。
(二十)設立12366跨境服務咨詢專線,加強跨境經營高頻疑難涉稅問題的收集整理,推出并不斷完善“跨境納稅人疑難問題解答”,拓寬民營企業解疑釋惑渠道。
(二十一)結合民營企業境外投資特點,在稅務總局官網推出“海外稅收案例庫”,更新發布國別(地區)投資稅收指南,幫助“走出去”民營企業防范稅務風險,提升稅法遵從能力。
(二十二)深化運用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預約定價安排等國際稅收法律工具,更大力度地幫助民營企業等納稅人解決跨境涉稅爭議,提高跨境經營的稅收確定性。
(二十三)依托“一帶一路”稅收征管合作機制,深化共建“一帶一路”國際稅收合作,為民營企業更好“走出去”創造良好稅收環境。
五、進一步優化執法方式
(二十四)堅持依法依規征稅收費,堅決不收“過頭稅費”,拓展并暢通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等投訴舉報渠道,對征收“過頭稅費”行為發現一起嚴肅查處一起。
(二十五)加快推進制定區域統一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促進區域間稅收執法協同。
(二十六)對符合條件、確有困難的民營企業發生欠稅,稅務機關輔導其制定清欠計劃,對按計劃繳納稅款的,暫不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二十七)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進一步嚴格落實“首違不罰”制度,對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中的14個事項,首次發生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依法規定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十八)嚴格落實稅務規范性文件公平競爭和權益性審核制度,加強相關政策措施的審核力度,切實維護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民營經濟納稅人合法權益,確保對各類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
各級稅務機關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決貫徹落實“兩個毫不動搖”,充分認識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重要意義,充分認識做好當前稅務工作對推動國民經濟持續恢復和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把認真抓好《意見》落實、認真貫徹中央政治局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作為深入推進稅務系統主題教育的重要任務,緊密結合實際創造性開展工作,依法依規為納稅人繳費人解難題、辦實事,主動協同高效作為、靠前貼近精細服務,著力促進民營經濟做大做優做強。要結合不斷創新和發展“晉江經驗”的要求,不斷豐富完善稅務部門服務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措施辦法,及時總結推廣各地稅務機關特別是民營經濟活力較強地區的好經驗好做法,對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固定下來形成制度,確保黨中央、國務院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和新出臺的系列減稅降費政策等決策部署在稅務系統不折不扣落地見效,為服務高質量發展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國家稅務總局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