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山西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布會,對山西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新修訂的《山西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情況說明,《條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針對建筑市場中存在的建設單位強迫施工單位墊資建設、結算扯皮、拖欠工程款等問題,《條例》規定,建設工程開工前應具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否則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此外,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建設單位不得以建設工程未完成審計為由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
此次修訂還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作為重點?!稐l例》規定,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承包單位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明確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法存儲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保證金的形式預防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對建設單位也提出了要求,要求建設單位及時足額將人工費用撥付到承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且撥付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建筑市場主體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懲戒名單的,應當列為建筑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其實施懲戒?!稐l例》還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將人工費用撥付到承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確保法律規定落實、落地。(記者魏?。?/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