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尊重各國主權。公認的國際法,包括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應該得到嚴格遵守,各國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都應該得到切實保障。國家不分大小、強弱、貧富一律平等,各方要共同維護國際關系基本準則,捍衛國際公平正義。國際法應當得到平等統一適用,不應采取雙重標準。
二、摒棄冷戰思維。一國的安全不能以損害他國安全為代價,地區安全不能以強化甚至擴張軍事集團來保障。各國的合理安全利益和關切都應得到重視和妥善解決。復雜問題沒有簡單解決辦法。應堅持共同、綜合、合作、可持續的安全觀,著眼世界長治久安,推動構建均衡、有效、可持續的歐洲安全架構,反對把本國安全建立在他國不安全的基礎之上,防止形成陣營對抗,共同維護亞歐大陸和平穩定。
三、?;鹬箲稹_突戰爭沒有贏家。各方應保持理性和克制,不拱火澆油,不激化矛盾,避免烏克蘭危機進一步惡化甚至失控,支持俄烏相向而行,盡快恢復直接對話,逐步推動局勢降級緩和,最終達成全面?;稹?
四、啟動和談。對話談判是解決烏克蘭危機的唯一可行出路。一切有利于和平解決危機的努力都應得到鼓勵和支持。國際社會應堅持勸和促談正確方向,幫助沖突各方盡快打開政治解決危機的大門,為重啟談判創造條件和提供平臺。中方愿繼續為此發揮建設性作用。
五、解決人道危機。一切有利于緩解人道危機的舉措都應得到鼓勵和支持。人道主義行動必須遵守中立、公正原則,防止將人道問題政治化。切實保護平民安全,為平民撤離交戰區建立人道主義走廊。加大對相關地區的人道主義援助,改善人道主義狀況,提供快速、安全、無障礙的人道主義準入,防止出現更大規模人道主義危機。支持聯合國在對沖突地區人道援助方面發揮協調作用。
六、保護平民和戰俘。沖突當事方應嚴格遵守國際人道法,避免襲擊平民和民用設施,應保護婦女、兒童等沖突受害者,尊重戰俘的基本權利。中方支持俄烏交換戰俘,各方應為此創造更多有利條件。
七、維護核電站安全。反對武裝攻擊核電站等和平核設施。呼吁各方遵守核安全公約等國際法,堅決避免出現人為核事故。支持國際原子能機構為促進和平核設施的安全安保發揮建設性作用。
八、減少戰略風險。核武器用不得,核戰爭打不得。應反對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防止核擴散,避免出現核危機。反對任何國家在任何情況下研發、使用生化武器。
九、保障糧食外運。各方應均衡全面有效執行俄羅斯、土耳其、烏克蘭和聯合國簽署的黑海糧食運輸協議,支持聯合國為此發揮重要作用。中方提出的國際糧食安全合作倡議為解決全球糧食危機提供了可行方案。
十、停止單邊制裁。單邊制裁、極限施壓不僅解決不了問題,而且會制造出新的問題。反對任何未經安理會授權的單邊制裁。有關國家應停止對他國濫用單邊制裁和“長臂管轄”,為烏克蘭危機降溫發揮作用,也為發展中國家發展經濟和改善民生創造條件。
十一、確保產業鏈供應鏈穩定。各方應切實維護現有世界經濟體系,反對把世界經濟政治化、工具化、武器化。共同減緩危機外溢影響,防止國際能源、金融、糧貿、運輸等合作受到干擾,損害全球經濟復蘇。
十二、推動戰后重建。國際社會應采取措施支持沖突地區戰后重建。中方愿為此提供協助并發揮建設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