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29日電 《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建立新污染物協同治理和環境風險管控體系”。這對深化相關領域改革、深入推進新污染物協同治理和環境風險管控提出了明確要求。
新污染物是指在環境和自然生態系統中可檢測出來的,即使以低劑量進入也能夠給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帶來較大風險和隱患的一類化學物質的統稱。國內外廣泛關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國際公約管控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內分泌干擾物、抗生素、微塑料等,一般具有危害比較嚴重、風險比較隱蔽、環境持久性、來源廣泛性、治理復雜性等特征。
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要求開展新污染物治理。習近平總書記在2023年7月召開的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強調,要持續推進新污染物協同治理和環境風險管控。近年來,我國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扎實推進,積極推動相關法規標準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工作推進機制,組織開展環境風險摸底調查,強化環境風險源頭管控,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嚴密防控與人民群眾健康安全密切相關的突出環境風險,各項工作取得積極成效。
新污染物治理和環境風險防控工作具有長期性、復雜性、艱巨性,現有的工作基礎仍較薄弱。主要是新污染物治理機制亟待加強,相關制度還不夠健全;環境風險底數尚未全面掌握,亟須系統開展環境風險評估;科技支撐有待進一步強化,需要從國家層面強化研發布局;法治保障體系需要加快構建,以便為有效管控新污染物環境風險提供保障。
推進新污染物協同治理和環境風險管控,必須堅持人民至上、問題導向、改革創新、共治共享,著力推動實現“五個轉變”:從總量和質量管理向環境風險管理轉變,從末端治理向全生命周期管理轉變,從粗放式決策管理向精細化優先管理轉變,從單一治理向協同治理轉變,從污染防治向構建生命共同體轉變。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需要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第一,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體系。依托現有機構力量,在國家和區域流域層面建立“1+7”個新污染物治理技術中心,統籌開展新污染物環境調查、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制定并組織實施新污染物全生命周期環境風險管控政策。對新化學物質和優先控制新污染物實施環境管理登記,做到“應管盡管”,積極承擔有關國際公約履約工作。強化省負總責、市縣落實的地方管理體系。
第二,推進新污染物治理法治建設。出臺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法規,建立禁止、限制、限排等全生命周期新污染物環境風險管控制度體系,健全新污染物環境風險評估制度、風險管控制度以及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制度等,明確各法律主體的法定職責,加強各領域各環節政策銜接。加大執法檢查力度,推動新污染物相關法律法規落實落地。
第三,完善新污染物治理支撐保障。加快實施新污染物治理科技專項,集中解決新污染物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領域面臨的“卡脖子”科技難題。完善新污染物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技術體系。實施全國新污染物生態毒理和健康毒理數據集成專項工程,開展全國新污染物環境信息調查和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專項行動,建設國家新污染物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信息系統,構建國家新污染物計算毒理和暴露預測大數據平臺。
第四,聚力落實新污染物治理重點任務。持續推進新污染物治理行動,著力破解新污染物治理難題。對我國在產在用的數萬種化學物質系統開展環境調查監測、生態毒性和健康毒性識別、環境風險篩查和評估。精準錨定應當重點管控的新污染物,開展管控措施的經濟社會影響評估,科學制定全生命周期的環境風險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