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22日電 《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并作出了新的部署。這是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把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引向深入的動員令。我們要深刻領會、全面落實這一部署要求,持續塑造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優勢,為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持續推進營商環境建設,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發布的全球營商環境排名中,位次逐步提升。積極推動實施高水平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提升對外開放水平,加大對企業服務力度,優化外商投資環境,不斷增強對外資的吸引力。確立外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以方便快捷的信息報告制度,取代了自此前實施了30多年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逐案審批”制度,增進投資便利度。
營商環境優化永無止境,我國打造一流營商環境也不會止步。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的具體要求,可從以下3個方面理解和把握。
第一,完善現代市場體系,營造公平高效的市場化營商環境。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制度完備、治理完善的高標準市場體系,是一流營商環境的重要體現。當前,推動高質量發展仍存在不少體制機制障礙,我國市場體系還不健全、市場發育還不充分,還存在市場激勵不足、要素流動不暢、資源配置效率不高、微觀經濟活力不強等問題。這要求我們加快構建更加系統完備、更加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全面完善產權、市場準入、公平競爭等制度。更加尊重市場經濟一般規律,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和對微觀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持續改善市場環境,加快建設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全國統一大市場,進一步激發全社會創造力和市場活力。
第二,深入推進法治建設,營造公開透明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近年來,我國營商環境制度體系不斷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等法律法規陸續出臺,同時修訂完善對外貿易法,為各類經營主體創造良好條件。要持續提升營商環境法治化水平,不斷健全營商環境法律制度體系,加快完成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要求不一致的法規政策文件修訂廢止工作,不斷完善政策制定實施機制。規范涉企行政執法,突出體現公平執法的要求。根據企業信用狀況,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推動監管信息共享互認,避免多頭執法、重復檢查。加強對經營主體權益保護,保障各類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不斷加強營商環境法治建設,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
第三,加快制度型開放,營造開放包容的國際化營商環境。加快規則銜接,吸收借鑒國際成熟市場經濟制度經驗和人類文明有益成果,加快國內制度規則與國際接軌,推動由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向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轉變,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以高水平開放促進深層次改革和高質量發展。優化管理體制,深化外資管理體制改革和外商投資促進體制機制改革,依法保護外商投資權益,保障外資企業在要素獲取、資質許可、標準制定、政府采購等方面的國民待遇。擴大市場準入,合理縮減外資準入負面清單,落實全面取消制造業領域外資準入限制措施,推動電信、互聯網、教育、文化、醫療等領域有序擴大開放。完善服務保障,加大吸引外商投資力度,擴大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完善外資企業圓桌會議制度和投訴工作機制,完善境外人員入境居住、醫療、支付等生活便利制度。